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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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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5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0

 

天之六氣,惟火有二。

 

君者上也,相者下也,陽在上者,即君火也;陽在下者,即相火也。

 

上者應離,陽在外也,故君火以明。

 

下者應坎,陽在內也,故相火以位。

 

火一也,而上下幽顯,其象不同,此其所以有辨也。

 

然以凡火觀之,則其氣質上下,亦自有君相明位之辨。

 

蓋明者光也,火之氣也。

 

位者形也,火之質也。

 

如一寸之燈,光被滿室,此氣之為然也。

 

盈爐之炭,有熱無焰,此質之為然也。

 

夫焰之與炭皆火也,然焰明而質暗,焰虛而質實,焰動而質靜,焰上而質下,以此證之,則其氣之與質,固自有上下之分,亦豈非君相之辨乎?是以君火居上,為日之明,以昭天道,故於人也屬心,而神明出焉。

 

相火居下,為原泉之溫,以生養萬物,故於人也屬腎,而元陽蓄焉。

 

所以六氣之序,君火在前,相火在後,前者肇物之生,後者成物之實。

 

而三百六十日中,前後二火所主者,止四五六七月,共一百二十日,以成一歲化育之功,此君相二火之為用也。

 

六氣之分,屬陰者三:濕燥寒是也。

 

屬陽者二:風熱而已。

 

使火無君相之化,則陰勝於陽,而殺甚於生矣,此二火之所以必不可無也。

 

若因惟火有二,便謂陽常有餘,而專意仰之,則伐天之和,伐生之本,莫此為甚。

 

此等大義,學人最當詳察。

 

三陽所在,其脈無不應者,氣之盈也。

 

三陰所在,其脈有不應者,以陽氣有不及,氣之虛也。

 

然三陰之列,又惟少陰獨居乎中,此又陰中之陰也,所以少陰所在為不應,蓋亦應天地之虛耳,豈君不主事之謂乎?五行勝復之理,不期然而然。

 

天地萬物,固無往而非五行,而亢害承制,又安往而不然哉?故求之於人,則五臟更相平也,五志更相勝也,五氣更相移也,五病更相變也。

 

故火極則寒生,寒極則濕生,濕極則風生,風極則燥生,燥極則熱生,皆其化也。

 

第承制之在天地者,出乎氣化之自然,而在人亦為有之,則在挽回運用之得失耳。

 

使能知其微,得其道,則把握在我,何害之有?設承制之盛衰不明,似是之真假不辨,則敗亂可立而待也。

 

故用以太陽之人,而遇流衍之紀;以太陰之人,而逢赫曦之紀;強者有制,弱者遇扶,氣得其平,何病之有?或以強陽遇火,則炎烈生矣,陰寒遇水,則冰霜及矣。

 

天有天符,歲有歲會,人得無人和乎?王荊公解痛利二字,曰:治法云諸痛為實,痛隨利減,世俗以利為下也。

 

假令痛在表者實也,痛在裡者實也,痛在氣血者亦實也。

 

故在表者汗之則愈,在裡者下之則愈,在血氣者散之行之則愈,豈可以利為下乎?宜作通字訓則可,此說甚善,已得治實之法矣。

 

然痛證亦有虛實,治法亦有補瀉,其辨之之法,不可不詳。

 

凡痛而脹閉者多實;不脹不閉者多虛;痛而拒按者為實;可按者為虛;喜寒者多實;愛熱者多虛;飽而甚者多實;飢而甚者多虛。

 

脈實氣粗者多實;脈虛氣虛者多虛。

 

新病壯年者多實;愈攻愈劇者多虛。

 

痛在經者脈多弦大;痛在藏者脈多沉微,必兼脈證而察之,則虛實自有明辨,實者可利,虛者亦可利乎。

 

不當利而利之,則為害不淺。

 

故凡治表虛而痛者,陽不足也,非溫經不可。

 

裡虛而痛者,陰不足也,非養營不可。

 

上虛而痛者,心脾受傷也,非補中不可。

 

下虛而痛者,脫泄亡陰也,非速救脾胃,溫補命門不可。

 

夫以溫補而治痛者,古人非不多也,惟近代薛立齋、汪石山輩尤得之。

 

奈何明似丹溪,而亦曰諸痛不可補氣,局人意見,豈良法哉?崆峒子云:脾土上應乎天,亦屬濕化,所以水穀津液不行,即停聚而為痰飲也。

 

夫人之病痰火者十之八九,老人不宜速降其火,虛人不宜盡去其痰,攻之太甚,則病轉劇而致危殆,須以固元氣為本。

 

凡病推類而行之,亦思過半矣。

 

昌按藥以勝病,乃致脾胃不能勝藥,猶不加察,元氣一壞,變症多端。

 

如脾虛而氣短不能以續,變而似喘促,尚用降氣定喘之藥;如脾虛衛氣不行,變而為浮腫,尚用耗氣利水之藥;如脾虛鬱滯,變而作寒熱,尚謂外感,用發散之藥;虛而益虛,直令氣盡身亡,全不悔禍。

 

復以此法施之他人,展轉戕生,可勝誅哉!國小有虛實分治之法,謂疾病之生也,皆因外感內傷,生火生濕,濕熱生痰,四者而已。

 

審其少壯新病,是濕則燥之,是火則瀉之。

 

濕而生熱,則燥濕而兼清熱;火而生痰,則瀉火而兼豁痰,無余蘊矣。

 

審其衰老久病,又當攻補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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