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81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仲景律書 25】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8-1 16:33: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仲景律書 25

 

(附雜證時病藥禁一條 附傷寒三陽經禁一條)

 

原文允為定律,茲特申明十義,不更擬律。

 

一申治風寒不可發汗之律  傷寒有五,皆熱病之類也。

 

同病異名,同脈異經,病雖俱傷於風,其人素有錮疾,則不得同法。

 

其人素傷於風,因復傷於熱,風熱相搏,則發風溫,四肢不收,頭痛身熱,常汗出不解。

 

治在少陰厥陰,不可發汗。

 

汗出 語獨語,內煩躁擾不得臥,善驚,目亂無精,治之復發其汗,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傷寒有五,即傷寒、中風、風溫、濕溫、疫瘧也。

 

寒風溫熱涼各別,素有錮疾,不得同法。

 

即動氣在上下左右,不可汗下之類,傷風重復傷熱,兩邪相搏於內。

 

本屬少陰裡證,如溫瘧之病,而厥陰風木,則兼受之,熱邪充斥兩臟,尚可用辛溫發散助其瘧乎?誤發其汗,死證四出,不可復救矣。

 

復發其汗,即申上文不可發汗者。

 

復發其汗,非是死證已出,復發其汗也。

評分

參與人數 1銀幣 +1 金幣 +1 收起 理由
文昌 感謝發帖!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3 07:37 , Processed in 0.093751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