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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知約藥之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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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3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知約藥之律22

 

一申治病不知約藥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用藥太過不及,皆非適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過則病去藥存,為害更烈,醫之過也。

 

帝曰:有毒無毒,服有約乎?

 

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

 

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穀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藥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藥;中品藥毒次於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藥;上品藥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即止藥;上下中品,悉有無毒平藥,病去其九即當止藥,此常制也。

 

有毒無毒,所治為主,適大小為制也。

 

但能破積愈疾,解急脫死,則為良方。

 

非必以先毒為是,後毒為非,無毒為非:有毒為是,必量病輕重大小而制其方也。

 

《周禮》令醫人采毒藥以供醫事,以無毒之藥可以養生,不可以勝病耳。

 

今世醫人通弊,擇用幾十種無毒之藥,求免過愆。

 

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養癰之術,坐誤時日,遷延斃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長享,子孫長年,其可得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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