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審地宜之律14】
(律一條 發明《內經》六條)
凡治病,不察五方風氣,服食居處,各不相同,一概施治,藥不中竅,醫之過也。
治不法天之紀、地之理,則災害至矣。
天時見上,地之寒、溫、燥、濕、剛、柔,五方不同。
人病因之,故《內經》以《異法方宜》名篇,可見聖神隨五方風氣,而異其法以宜民也。
東方之民,食魚而嗜咸,魚者使人熱中,鹽者勝血,故其民皆黑色疏理,其病皆為癰瘍,其治宜砭石,故砭石者,亦從東方來。
魚發瘡,鹽發渴,血弱而熱,易為癰瘍。
西方之民,陵居而多風,水土剛強,其民不衣而褐荐,華食而脂肥,故邪不能傷其形體,其病生於內,其治宜毒藥。
故毒藥者,亦從西方來。
水土剛強,飲食脂肥,膚腠閉封,血氣充實,外邪不能傷。
病生於喜怒思憂恐,及飲食男女之過甚也。
北方其地高,陵居風寒冰冽,其民樂野處而乳食,藏寒生滿病,其治宜灸 ,故灸 者,亦從北方來。
水寒冰冽,故生病於藏寒也。
南方其地下,水土弱,霧露之所聚也,其民嗜酸而食 ,致理而赤色,其病攣痹,其治宜微針,故九針者,亦從南方來。
食 所食不芬香也,酸味收斂,故人皆肉理密致。
陽盛之處,故色赤。
濕熱內淫,故筋攣脈痹也。
中央地平以濕,民食雜而不勞,故其病多痿厥寒熱,其治宜導引按蹺,故導引按蹺者,亦從中央出也。
東方海,南方下,西方北方高,中央之地平以濕,地氣異,生病殊焉。
聖人雜合以治,各得其所宜,故治所以異而病皆愈者,得病之情,知治之大體也。
隨五方用法,各得其宜,惟聖人能達其性情耳。
春氣西行,夏氣北行,秋氣東行,冬氣南行。
故春氣始於下,秋氣始於上,夏氣始於中,冬氣始於標。
春氣始於左,秋氣始於右,冬氣始於後,夏氣始於前,此四時正化之常,故至高之地,冬氣常在;至下之地,春氣常在,必謹察之。
地有高下,氣有溫涼,高者氣寒。
下者氣熱。
故失寒涼者脹,失溫熱者瘡,下之則脹已,汗之則瘡已,此腠理開閉之常,大小之異耳。
西北之氣,散而收之;東南之氣,收而溫之,所謂同病異治也。
故曰氣寒氣涼,治以寒涼,行水漬之;氣溫氣熱,治以溫熱,強其內守,必同其氣,可使平也。
假者反之,崇高則陰氣治之,污下則陽氣治之,高者其人壽,下者其人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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