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一明合色脈之法08】
合色脈論(附律一條)
喻昌曰:合色脈之法,聖神所首重,治病之權輿也。
色者目之所見,脈者手之所持,而合之於非目非手之間,總以靈心為質。
《內經》云:上古使僦貸季,理色脈而通神明,合之金木水火土,四時八風六合,不離其常,是則色脈之要,可通神明。
直以之下合五行休王,上副四時往來,六合之間,八風良坼,不離常候,咸可推其變化而前知,況人身病機乎?又云:色之變化,以應四時之脈,此上帝之所貴,以合於神明也。
所以遠死而近生,是色之變化於精明之間者,合之四時之脈,辨其臧否?早已得生死之征兆,故能常遠於死而近於生也。
常遠於死而近於生,寧不足貴乎?其謂善診者,察色按脈,先別陰陽,審清濁而知部分,視喘息聽音聲而知所苦,觀權衡規矩,按尺寸,觀浮沉滑澀,而知病所生。
是出色脈以參合於視息聽聲,相時而求病所在之高下中外矣。
精矣!微矣!要未可為中人以下者道也,是以有取於上工、中工、下工三等。
上工十全九,中工十全七,下工十全六。
故云:善調尺者不待於寸,善調脈者不待於色,又根本枝葉之分矣。
然必能參合三者而兼行之,更為本末皆得之上工也。
合之維何?五臟之色,在王時見者:春蒼、夏赤、長夏黃、秋白、冬黑。
五臟所主外榮之常,白當肺當皮;赤當心當脈;黃當脾當肉;青當肝當筋;黑當腎當骨。
五臟之脈,春弦、夏鉤、秋毛、冬石,強則為太過,弱則為不及。
四時有胃曰平,胃少曰病,無胃曰死。
有胃而反見所勝之脈,甚者今病,微者至其所勝之時而病。
合其色脈而互推之,此非顯明易遵者乎?仲景亦出方便法門,謂寸口脈動者,因其王時而動。
假令肝色青而返白,非其時色脈見,皆當病。
蓋兩手太陰經之脈,總稱寸口。
因其王時而動者,肝王色青,其脈之動當微弦,設反見赤色,反得毛脈,至其所不勝之時而死矣。
惟木王之色脈,青而且弦,為得春令之正。
此外不但白色毛脈為鬼賊,即見赤黃黑之色,得鉤代石之脈,皆當主病,特有輕重之分耳。
《內經》言法已詳,仲景復以金針度之,學人可不明哉?
【律一條】 凡治病,不合色脈,參互考驗,得此失彼,得偏遺全,只名粗工。
臨證模糊,未具手眼,醫之罪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