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教育●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CompulsoryEducation),原為強迫教育之意。
現今世界各國,大多於其憲法明確規定,國民應受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其涵義有二:一、為所有適齡兒童,無論貧富貴賤、男女賢愚、健全殘廢,均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二、為家長、法定監護人及政府,均負有令適齡兒童就學之義務。
義務教育的概念,如採廣義的解釋,則某種權力對於某一年齡階段的人,要求其接受某種教育之義務者,均可包括在內。
追溯義務教育的原型,早在初民社會中即已存在。
例如,在現存之原始部落裡,尚留傳著一種稱為「冠禮」的習俗,由族長將已屆某一年齡的男子集合於一處,施以絕食、拔牙、舉重…等苦行,然後教以族史,賜以新名,告以戒律…,亦可列入其範疇。
迨國家成立,各國政府對於貴族、武士及統治階級子弟之教育,寄予莫大關心,但並不普及於一般民眾。
近世以來,世界各國確知國家之生存端賴全體國民的力量,因而認為只有提高全體國民之知識、技能水準,國家才能步入富強之境,此種所謂「富國強兵」之要求,遂促使義務教育制度成立。
時至今日,民主思潮洶湧澎湃,民主國家相繼成立,全體國民均能參與政治,是以如何普及教育,提高全體國民之知識及道德水準,乃成各國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這也是現代國家所以傾注其全力,樹立國家教育系統,並相率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的主要原因。
各國教育史上,早有規定就學義務之法令,惟實際上,義務教育被視為國民教育制度,歸由國家辦理者,卻僅能溯及西元十九世紀末葉。
最早制定義務教育法之國家,應推普魯士(Preussen,一九七四年普通法,DasAllgemeineLandrech),隨後美國麻州(一八五二年麻州法律,TheMassachusettsLawof1852)、英國(一八七○年初等教育法,TheElementaryEducationActof1870)、法國(一八八二年義務教育法,Loidu28Mars1882RelativeaL'obligationdeL'enseignementPrimaire)等亦相繼仿效。
惟發展至今,各國對義務教育年限、經費、課程等之規定,不盡相同。
就年限而言,英國義務教育為十一年(五~十六歲);
法國為十年(六~十六歲);
西德各邦情形互異,大多為十年(六~十六歲);
美國則各州不一,大約為八至十二年不等。
就經費而言,日本採無償制度,教科書免費供應,對於教職員薪津、教材費、設備費等由國庫編列預算定額補助;
美國各州情形不一,公私立學校均免學費,惟須分攤書價。
英法兩國則學費全免,並設有教育補助費,以補助清寒子弟。
我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實施條例中規定,國民小學畢業生分發國中入學,並免納學費,但對於不願升學者並未迫入學。
六十八年,公布國民教育法,正式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國民教育以由國家辦理為原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應另設獎學金、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迨七十一年公布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強迫入學,父母或監護人不送其子弟入學者科一百元以下罰鍰,繼續科罰至入學為止。
至此,九年國民教育已完成義務教育之法律程序。
目前,我國正積極規畫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欲對於國中畢業生未升學而就業者,以及既未升學又未就業者,輔導其接受全時或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補習教育,至年滿十八歲為止。
(方炎明)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