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環評】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政策環評</FONT>】</FONT></STRONG></P> <P><STRONG>「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為「政策環評」,是指在政府政策形成之際,加入對永續發展的思考,針對政策(policy)、計畫(plan)、方案(program)及替代方案所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做正式、系統化和完整的評估,在政策形成階段,即可針對潛在的環境影響做出預測與判斷,以採行適當的政策替代方案。</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國際間對政策環評之名稱、形式與評估流程雖存有若干差異,但均著重「儘早評估」與「整合評估」政府施政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且強調應打破個別計畫的侷限,從整體影響的角度去評沽,強調整體、加總或累計的影響。</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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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政策環評之主要實施步驟,包含篩選需要執行政策環評之政策、計畫或方案,在界定該政策環評之細部層級及涵蓋範疇後,經提案機構提出影響評估及政策環評報告書初稿,並根據公眾及環境主管機關之回饋意見修正政策環評說明書,待審核通過後公佈並執行該政策。</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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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即提及政策環評的概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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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歐盟於1993年「第五次環境行動綱領-邁向永續發展」中指出,歐盟各會員國之計畫與方案須進行政策環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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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1999年公佈政策環評之指導準則,要求農業、能源、工業、交通土地利用等相關計畫須進行政策環評,並要求所有會員國於2004年7月21日開始執行政策環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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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我國自1994年底公佈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當時該法即提及政策環評的相關要求,隨後於1997年9月發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復於2000年12月發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以取代作業要點,並於2006年4月修正該法之部份內容,規範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九項政策,包括:工業、礦業開發、水利開發、土地使用、能源、畜牧、交通、廢棄物處理以及放射性核廢料處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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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此外,為說明我國政策環評之實施重點以及評估項目和辦法,於1998年3月公告「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並於2001年1月以及2002年2月分別進行兩次修正,指出我國政策環評之程序,並明令政策環評提出者應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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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我國已完成審查之政策環評案例有「工業區設置方針政策評估」、「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評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評估」,以及「臺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政策評估」。</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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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未來我國若能持續落實政策環評,將可使評估層級由開發個案提升到國家政策層次,全面調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以達到國家社會永續發展之目的。</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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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STRONG> </P><strong>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09</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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