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利用】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5>【<FONT color=red>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利用</FONT>】</FONT></STRONG></P> <P><STRONG>臺灣土地利用之終極目標,在謀地盡其利,欲達到此目標,應對土地資源實施整體妥適規畫,並建立嚴謹而健全的土地利用計畫體系,再依計畫對士地資源實施有秩序的開發利用保育及管制使用。</STRONG></P><P><STRONG></STRONG> </P>
<P><STRONG>臺灣地區之土地利用計畫體系,自最上位之綜合開發計畫、中位的區域計畫,乃至地方性的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暨土地使用編定,已建立嚴謹的土地利用計畫體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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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已經行政院核定,並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修正發布,將臺灣地區畫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四個區域,分別制訂區域計畫;</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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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北部、中部、南部區域計畫均已發布並正研議修訂中,東部區域計畫亦已完成草案,俟審議通過後,近期即可發布實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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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審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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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未依限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以憑透過都市計畫,執行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並妥適實施都市開發建設。</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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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又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上開都市土地以外地區之非都市土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其變更之程序亦同。</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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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又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將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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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目前已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均已依照上開法條及內政部頒布的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規定,將非都市土地畫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其他專用區等八種使用區,並進一步編定甲、乙、丙、丁四種建築用地,及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及特定目的事業等十八種用地,分別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實施管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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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又為促進都市土地積極依計畫開發利用,政府又採取區段征收、市地重畫及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等措施,以加速都市建設。</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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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另為促進農地有效利用,亦已採取農地重畫、辦理農民購地貸款、推行農業機械化、輔導委託、合作及共同經營等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措施,並對廢耕農田實施調查及限期復耕,以謀地盡其利。</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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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王長璽)</STRONG></P>
<P><STRONG></STRONG> </P>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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