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百科,外國人待遇】
外國人待遇(aliens,treatment of )在一國境內不具有該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人所享受的待遇。
不具有該國國籍的人有時也包括無國籍人。
從國家主權原則出發,國家對於境內的一切人和物都享有屬地優越權,外國人亦不例外。
外國人一進入一國國境就處於該國的屬地優越權之下,要服從所在國的管轄,遵守所在國的法令。
所在國則要保護外國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入境、出境外國人入境須經所進入的國家許可。
國家沒有准許外國人入境的義務。
為了本國的安全和利益,一般國家都禁止具有某種情況的外國人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或危險傳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
外國人有離境的權利,對於沒有未了民刑案件,已交付應交的捐稅、罰款、債務,並辦理了出境手續的外國人,國家無權禁止其出境。
但國家有權驅逐境內具有某種情況(如違反該國法律)的外國人出境。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國加以規定,但需參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國際通例。
外國人中的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國際組織官員等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領事特權與豁免,他們具有同一般外國人不同的特殊法律地位。
外國人在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應該享受同本國人一樣的待遇;
大體享受與本國人同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外國人待遇與本國人待遇,通常有如下區別:
①外國人不享有所在國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沒有服兵役的義務。
②外國人不得從事某些特定的職業和擔任某些特定的職務,以及取得某種權益。
例如一些國家規定,外國人不能充當引水員、飛行員,不得任文官、商船船長、律師等;
在一些國家外國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權。
③有些國家對於外國人的旅行、居住有某些限制,如前往非開放地點需辦理證件。
④國家有可能根據互惠原則,對於某些外國人適用特別的優惠規則。
如兩國協議互對在本國境內對方的某些人員給予徵稅方面的優惠。
外國人待遇的標準國際法上沒有統一規定,通常有“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兩種標準。
國民待遇即一個國家對外國自然人(或者法人、商船等)在某些事項上(如在民事權利方面)給以與本國自然人(或法人、商船等)同等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即一國(施惠國)給予另一國(受惠國)的國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
這種待遇本身是一國給予另一國的權利。
最惠國待遇通過條約中的最惠國條款給予。
最惠國條款是一項條約規定,依據這項規定,一國承諾在議定的關係領域內給予另一國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條款通常含有締約雙方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義務,但有時也有一方把單方義務加于另一方的情況。
外交保護——外國人除受所在國管轄外,還要服從本國的管轄並享受本國的外交保護。
外交保護是國家根據其對一切在國內或國外的本國人享有屬人優越權而對在國外的本國僑民的正當利益通過外交途徑所進行的保護。
遇有本國在外國的僑民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而未能得到當地救濟時,不等有關僑民的申請,國家的駐外使領館可隨時向僑民所在國提出救濟或賠償要求。
國家對外國僑民權利的侵害,構成國際侵權行為,引起國家責任。
引用: 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16/333/2007/20070225792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