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令其自愈也。
若或治之。或反見偏勝耳。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療。當令其自愈矣。
設病不瘥。必清膿血。清與下文圊字同義。即便膿血之痢也。
其所以然者。前脈弱者。裡無熱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脈數。有熱在裡故也。
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之義也。
言前條所云陰寒下利。身有微熱而渴。為陽氣漸復。若脈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
次條又言下利脈數而渴者。本可自愈。設不瘥。以有熱在裡。必清膿血。此脈弱與脈數之異也。
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者生之義也。
脈數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所以必圊膿血也。
何也。
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不可偏勝故也。
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脈數則太過之熱邪內郁。故必清膿血。汗出則熱氣外泄。故膿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
設其脈復緊。在陽經為寒邪在表。在陰經則為寒邪在裡。其下利之證。猶未解也。
平脈篇云。假令下利。以胃中虛冷。故令脈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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