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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動員戡亂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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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1:3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動員戡亂體制

 

為因應「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叛亂」之需要而建構之非常體制。

 

1947年(民國36年)7月4日國民政府在與共產黨停火談判破裂後,國務會議通過以處字第722號訓令發布「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叛亂」案。

 

7月19日公布施行「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使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並在全國各地先後宣布戒嚴。

 

1948年5月10日,第一屆國民大會依修憲程序所制定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施行,動員戡亂體制正式取得憲法依據。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歷經數次修正,對憲政體制造成極大破壞。

 

1960年,為因應蔣中正總統三連任之需求,乃凍結憲法之規定,使總統連任無次數限制。

 

1966年,更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決定動員戡亂大政方針,並授權其調整中央政府行政機構及組織(設人事行政局)。

 

1972年,授權總統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創設中央增額民意代表增補選制度,以補強長期未改選的「萬年國會」之正當性。

 

動員戡亂體制下,直接根據臨時條款授權制定之法令極少,例如:「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大多數冠有「戡亂時期」或「動員戡亂時期」之法令,並非由其授權制定。

 

然而,此等法令卻對人民權利施加極大限制,例如「懲治叛亂條例」(1949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年)、「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1963年)、「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1985年)、「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1987年)、「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1988年)等,均屬著例。

 

1991年4月30日,總統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終止,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2年8月,立法院陸續廢止相關法令,動員戡亂體制於形式上正式結束。

 

但諸多法令僅以摘去「動員戡亂時期」之限時法名稱方式修正,保留內容而繼續施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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