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森林遊樂】 森林遊樂,係指以森林為環境,提供國民最佳的遊樂場所,英文名稱為ForestRecreation,亦即凡以森林地區闢設為森林公園或森林遊樂區,供給民眾遊樂,有裨國民身心健康者,皆可稱為森林遊樂。
黃帝(西元前二六○○年),建國於有熊(河南鄭縣),即設園圃與民同樂。
周文王(前一一七一)都豐邑(陝西鄠縣),設靈臺、靈沼、靈囿,與民同樂。
明太祖(西元一三六九~一三九八),建都金陵(南京),於秦淮河沿岸,布置園林專供百姓遊憩之所。
凡此皆為我國古時之森林遊樂地區。
民國以來,由地方政府所辦理者,如四川省之峨眉山,江西省之廬山等地,皆設有風景區之管理機構,於森林遊樂,實有倡導之功。
先總統蔣公補述民生主義育、樂兩篇,內有:「增進國民的健康,首先要為國民造就康樂的環境…山林川源的整理與設計,不僅對國計民生為不可再緩的重大問題,而且風景的遊賞,對國民身心康樂亦直接發生重大的影響。」
民國四十七年,臺灣省政府釐訂之臺灣林業政策經營方針第二十一條:「發展林地多種用途,建設森林遊樂區域,增進國民康樂。」
始將森林遊樂事業正式列為我國林業政策。
一九六○年,在美國西雅圖市擧行第五屆世界森林會議時,即明定森林遊樂為森林五大功用之一。
民國五十三年,臺灣省林務局正式成立森林遊樂小組,積極籌設森林遊樂區。
六十四年,於林務局之林政組下增設森林遊樂課,七十一年一月,林務局之組織規程修正,增設森林遊樂組,但下設規畫管理及自然保育兩課,臺灣省已有阿里山、墾丁,合歡山及太平山等森林遊樂區,均具有相當之規模,其他小型遊樂地區如花蓮之鯉魚潭,臺東縣之知本,南投縣埔里鎮之地理中心,高雄縣六龜鄉之藤枝等等。
各大學之實習林場,已開放為森林遊樂區者,如中興大學之惠蓀林場,臺灣大學之溪頭森林遊樂區。
此外,尚有林務局租借國有林地給民間興辦者,如臺北縣之烏來雲仙樂園,南投縣之杉林溪等。
(王國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