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稅務行政】 稅務行政(TaxAdiministration),就目的言,為租稅法規之執行;
就結果言,為政府稅收之取得,就過程言,為政府部門將其資源配置於稅法執行或稅收取得之用途。
稅法之執行,是政府達成租稅政策倡標之必須過程。
一國租稅政策必有其特定目標,或為稅收取得以供政府支用,使全國資源在國民與政府間再配置(ResourseReal-location);
或為所得再分配(IncomeRedistribution),以求現行所得分配狀況更趨平均(公平);
或為經濟成長及穩定;
或為二者並行而比重相同或不同。
不論如何,這些政策目標如須以租稅方式做達成工具時,必須先納入稅法,如改變稅率增減稅收,使政府所使用資源相應增減;
如所得稅採累進課稅方式,以平均所得分配;
如儲蓄、投資免稅或減稅,以促進經濟成長等。
稅法有此等規定後,有關目標能否達成,即有賴稅法執行之效率。
徒有稅法規定而不執行,任何目標都不能達成。
稅收之取得,與稅法執行其一體兩面之關係。
稅收取得有賴稅法執行,稅法執行結果卸稅收之取得。
租稅課征主要為稅收取得(極少例外),在取得稅收過程中,藉改變取得稅收之方式(如為鼓勵儲蓄,可輕課利息所得;
為減少消費,可對產品課特產稅等)。
同時達成其他目的(如所得再分配或經濟成長)。
課稅目的若不是稅收,則其他目標之達成可不必透過租稅方式。
以進口關稅為例,雖有財政關稅與經濟關稅之分、但經濟關稅為財政關稅之演進。
如原始即未因稅收而課關稅時:保護幼稚工業發展經濟,是否應以關稅方式為之,即有斟酌之處。
稅務行政與稅收取得之關係,常視各國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條件不同而互異。
在經濟已發展國家,多假定稅務行政之效率為既定(已達相當高度或已最高),稅收多寡決定於稅法內容,稅收增減決定於稅法改變。
為增加稅收(除因經濟因素而自動增加者外)應先改變稅法規定,如擴大稅基、減少免稅、提高稅率等。
此等變動對稅收之影響如何,在一定經濟條件下,亦可預知。
故這些國家之稅收預算,由稅法或租稅政策決定機關負責,在政府稅收需要確定後即據以建議改變稅法。
如最後之實際稅收與政府所預期者不符時,必是稅法規定改變不當,或經濟條件與預計者不同。
反之,在經濟發展中國家,多假定稅務行政效率可變動。
在既定稅法規定下,稅收多寡決定於稅務行政效率之高低。
因而,這些國家即常以稅收多寡做為衡量稅務行政效率高低之指標。
我國即為最佳例證,報章雜誌不時發表政府公布實際稅收(實征數),超過預估數(預算數)若干者,其意在此。
政府資源之配置斤就稅務行政而言,即是政府用於稅務行政之人力及物力。
在政府決定以一定數量資源用於稅務行政時,即表示此等資源用於稅務行政之效率應大於或等於用於其他政府用途之效率。
因之,稅務行政之目的,狹義言之,即在求所配置之資源利用效率之發揮(廣義而言,在於達成政策目標)。
為達此目的,稅務行政即有縱向與橫向分工問題。
縱向分工是指一國稅務行政制度之階層結構問題,整個稅務行政制度究應分為若干層,各階層應各負擔何種責任,始可期最大效率。
橫向分工是指一稅務行政機關內都各單位間應如何分工,亦即一稅務行政機關內部不同單位間工作應如何畫分,始可期發揮最大效率。
稅務行政機關之縱向分工,與一國領土及政府組織結構有關。
領土面積較小者,縱向階層常較少,縱向分工較不細密。
如新加坡,全國稅務行政機關只有一個階層,稱為新加坡內地稅局(InlandRevenue)。
但絕大多數國家均非如此,如我國分為三階層,在中央者為賦稅署(隸財政部),在臺灣.省有稅務局(隸財政廳);
在臺北市及高雄市有國稅局及稅捐稽征處;
在臺灣省各縣市有稅捐稽征處。
我國稅務行政機關之縱向分工,賦稅署負責全國稅務行政制度之設計規畫(現亦負稅法研擬之責),國稅局及稅捐稽征處負責稅法之執行,直接向納稅人依照稅法征收粗稅的稅務局介於二者(不包括國稅局),負責承上啟下,接受賦稅署之監督,再轉而監督各稅捐稽征處執行既定程序。
美國聯邦政府之稅務行政機關亦如我國者分為三階層,全國性者為聯邦稅總局(InternalRevenue,IRS);
以下再將全國分為七區,每區設一區局(RegionalOffice);
最基層者為分局(DistrictOffice),受區局之指揮,全國共設五十八個分局,原則上每州一個分局,少數州多於一個。
稅務行政機關之橫向分工,最常見亦最簡單者即按租稅種類分工。
一稅務行政機關內部各單位,除一般性單位如事務、財務、人事等外,其他各單位即分別負責一種或一種以上之租稅。
此種形式,一般稱為稅目編組(TypeOfTaxOrganization)。
迄今為止,絕大多數國家均採此編組方式。
以我國為例:各級稅務行政機關均如此,賦稅署第一處負責所得稅業務,第二處負責營業稅、印花稅及貨物稅等業務,第三處負責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及屠宰稅等業務;
稅務局第一組負責所得稅及營業稅,第二組負責貨物稅及印花稅,第三組負責土地稅及房屋稅,各縣市稅捐稽征處之第一科負責所得稅及營業稅,第二科負責土地稅及房屋稅,第三科負責娛樂稅及屠宰稅之征收工作。
此種編組方式,一方面出之於人類直覺。
有一種租稅即設一單位:簡單明瞭,一方面亦是歷史演變之結果,增加一種租稅即增加一個單位,其他單位之運作不受影響。
稅務行政機關之編組方式,革命性改革發生於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在西元一九五一一年將其聯邦稅局之編組由總局至分局一律改為按功能編組(FunctionalOrganization)。
此種編組方式之理論基礎,是各種租稅之征收程序大體相同,均可畫分為幾個相同階段。
譬如任何租稅之納稅入,均需要稅務行政機關之輔導、協助及服務;對自行申報納稅之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均須審查其申報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對未申報納稅或雖申報但未納稅之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均須調查其原因;
涉及漏稅之納稅人並依法處罰等。
將各種組稅中相同性質之工作歸由同一單位負責,即可能發生熟能生巧之分工效果,此亦即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Smith)所倡分工之利益。
因此,美國聯邦稅局各單位,即根據此項構想實施功能編組,加在分局中設納稅人服務科、審查科、征收科、漏稅查緝科等,分別負責各租稅中相同性質之工作。
功能編組方式之重點,在於分工之利益,按租稅種類編組(稅目編組)方式之缺點,即是不符合分工原則,一種租稅由一個單位包辦,則任何性質之工作均須處理。
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了加強務行政機關之效率。
已開始重視功能編組,並出高雄市國稅局於民國六十八年開始實施。
臺北市國稅局亦已於七十一年三月一日實施臺北市稅捐稽征處預定於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其最終目標,則是全國稅務行政機關之功能編組化(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