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賦稅結構】 我國各級政府的總收入,以其經濟性質為標準,可分為經常收入與資本收入兩大類,並以經常收入為主,且其比重有日益提高之趨勢。
六十年代由百分之九一‧○八增至民國六十九年的百分之九三‧四八,其間最高達百分之九四‧七三(六十四年)。
我國政府部門之經常收入,主要分為下列幾項:財產及企業所得、間接稅及公賣利益、營利事業直接稅、家庭及民間非營利團體直接稅、來自家庭及民間非營利團體之經常移轉,及來自國外之經常移轉等。
間接稅及公賣利益收入,在經常收入中之比重,六十年代有緩慢降低之現象。
此項降低趨勢,在五十年代更為明顯。
民國五十五年至五十九年,此項比例在百分之六三‧五八至六六‧四九之間。
六十年代,除六十二年堪可相比外,其他年度均在百分之六十三以下。
在經常收入中,一方面間接稅之比重降低;
一方面營利事業直接稅及家庭與民間非營利團體直接稅二者之比重提高,且成長趨勢亦大致相同,二者在經常收入所占之比率,六十九年各約為六十年的一‧六倍。
我國各級政府之收入中,最重要者為稅捐收入、公賣利益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三者。
就各項占總收入之比例言之,稅捐收入占各級政府收入之比例逐年穩定擴大。
在六十年代,即已由百分之六十擴大為六十八年(指財政年度,以下同)的百分之七二‧四,六十九年約百分之六五‧一為預算數,實際數通常可增加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賣利益收入之比例,則逐年降低,尤其自六十四年以後,降低極為明顯而毫無反彈。
此二項合計約達政府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在六十年代之多數年度,均在百分之十以上,但六十八及六十九年度。
則降低為百分之八‧三及百分之六‧六。
如將公賣利益收入視為消費稅的一部分,則可與稅捐收入合併,再畫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
前者包括所得稅、契稅、土地稅、房屋稅、遺產稅、礦產稅等,後者包括其他各稅。
在六十年代中,直接稅與間接稅的稅收合計及直接稅與間接稅在六十年代之成長率,亦逐年成長,且起伏甚大。
就六十年代之經濟情勢而言,此項起伏變動,實為意料中事。
間接稅與物價具同方向變動之關係,反映間接稅從價課征之特性。
直接稅與經濟成長具同方向變動之關係,反映所得稅的經濟彈性。
我國財政制度,對各級政府間稅收之畫分,主要是採分別獨立稅源方式。
各級政府各有數種獨立稅收,而各級政府之稅收又各有不同性質,故各級政府在各自稅收中,各有其特殊的稅收比重形態。
在中央政府的國稅收入中,居最重要地位者為關稅及貨物稅,至於所得稅,則遠落在二者之後。
此一現象,就經濟發展中國家而言,並非罕見,這些國家多以間接稅為主要收入,我國即是一例。
在我國省政府之省稅收入中,營業稅居最重要地位。
因為我國營業稅與一般國家的銷售稅大致相同。
銷售稅在其他國家,即便是經濟已發展國家,亦屬較高階層地方政府(如美國的州政府)的重要稅收。
故營業稅在省稅中之重要地位。
符合一般國家之稅制常情。
我國省稅中之財產(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亦居極重要地位,在各國稅制中較少見。
至於縣市政府稅收中,房屋稅最為重要,此亦符合各國地方稅以財產稅為主的常規。
只是我國縣市稅收中之屠宰稅,占相當重要地位,則為一般國家所少見。
我國近年雖迭有廢止屠宰稅之議,以其幾近落伍;
但在無其他更進步的租稅,可取代其在地方政府稅收中之地位前,實應慎重考慮。
何況一種租稅之是否落伍,並不在於課稅形式,端視其能否達成所擔負之目的。
如屠宰稅之目的是為地方政府謀取收入,則在其並無其他重大缺點時,由其在縣市稅收中之地位言之,應屬稱職。
在經濟繼續不斷發展成長的國家,各級政府在稅收畫分方面,常面臨之問題是中央政府的稅收成長較快,而地方政府的稅收成長較慢,因此,導致地方政府之財政困難,隨著經濟發展日益嚴重,最具代表性者是美國紐約市過去幾年中的財政困境。
財政理論對此問題之解釋,是各國各級政府之主要稅收,一般多是中央政府者經濟彈性較大,地方政府者經濟彈性較小。
故在長期經濟成長趨勢下,中央政府稅收成長快,地方政府稅收成長慢,而且差距日益擴大。
解決之道,治本者是另行設計各級政府稅收之畫分方式,治標者是由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此一問題,在我國並不重要。
因為我國的國稅、省稅、縣市稅三者,在六十年代的成長趨勢,不論其經濟彈性如何,其成長形態大體相同,無重大差異。
故我國近年來臺灣省及部分縣市之財政拮据,如與租稅經濟彈性無重大關係,即應與基本畫分方式及內容(國、省、縣市稅之內容)有關。
我國的財政收支畫分法,近來已有修正。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