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歷史文物●縣市文化中心興建計畫】 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在立法院作施政報告時,宣布政府為更加充實國力,強化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國民生活水準,繼十項建設之後決定再進行十二項建設。
新的十二項重大建設的第十二項是:「建立每一縣市文化中心,包括圖書館、博物館、音樂廳。」
教育部奉指示後,隨即著手規畫並擬定建立縣市文化中心計畫,積極推動執行。
該項計畫內容包括:一、中央都分:由教育部負責規畫者,計有國立中央圖書館之遷建、中正紀念堂園區內國劇院及音樂廳之興建,以及海洋、科學工藝、自然科學三大博物館之規畫等項。
二、臺灣省部分:每一縣市建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包括文物陳列室、畫廊或美術展覽室、音樂演奏廳或集會場所。
惟新竹縣、嘉義縣文化中心已分別移由甫升格為省轄市之新竹市及嘉義市接管,該二縣文化中心是否興建尚未定案。
另省府並籌建省立美術館一座。
三、臺北市部分:包括新建社會教育館(含文化活動中心)、增改建圖書館(含新建總館一所,分館十一所及改建分館三所)、新建美術館、遷建動物圖,籌建青少年活動中心及增建天象館等。
四、高雄市部分:包括每一行政區建立圖書館分館一所及與建中正文化中心。
以上各項硬體建築部分,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統籌列管積極監督之下,大半工程均能按預定進度順利施工;
同時為期建築完成後,文化中心得以順利開展業務,有關機關已就其經營形態與活動辦法進行規畫,目前教育部已擬定各縣市文化中心運用計畫實施要點一種,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擬定加強輔導各地文化中心工作實施要點一種,以為文化中心營運及建立輔導體系之準據,期使文化中心發揮預期績效。
建立縣市文化中心計畫之目的,乃在透過圖書館、博物館及音樂廳之興建,促進各地文化活動中心之形成。
政府在此一計畫中,才投下大筆資金,俟全部完成,必可為未來長期文化建設與社會教育奠定基礎,使文化藝術活動向下紮根,向上發展。
在配合全面推展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及促進國家現代化過程中,對外可增進我國競爭能力,對內可使國民除獲得富足的物質生活外,同時也能有健康的精神生活,俾在反共復國戰爭中加強心理建設與精神武裝,以復興中華文化,建設現代化國家。
(陳奇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