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LandValueIncrementTax),是對土地價值增加部分所課之稅。
土地價值由土地售價代表之;
土地價值增加部分,簡言之,即售價超過成本之差額(詳見下述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與其他財產(如房屋、汽車)之增值,原無不同,應屬所得範圍,併入所得課稅,很多國家亦正是如比。
我國基於國父對土地漲價(增值)歸公的主張,故另以土地增值稅課徵。
因為漲價(全都)歸公,鄉即須對土地增值課稅百分之一百,而所得稅決不可能達此稅率,土地增值稅即應運而生。
但我國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亦低於百分之百(見下述),仍未能達成漲價歸公之目標。
近年來不斷有人主張廢止土地增值稅,而將土地增值併入所得課徵所得稅,主要原因在此(尚有避免土地投機等原因)。
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並無單獨稅法,而是與田賦、地價稅,並列為土地稅法的一部分,有關規定大致如下:土地增值稅是就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其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漲價總數額」為基礎而課徵。
但亦有例外,如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
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均不課徵此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可簡化納入公式,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減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乘物價指數除一百,減改良土地費用,減工程受益費,減土地重畫負擔總費用。
土地增值稅採超額累進稅率形式。
在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漲價總數額課稅百分之四十;
超過百分之一百未達百分之二百者,超過部分課稅百分之五十;
超過百分之二百者,就超過部分課稅百分之六十。
但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且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都市土地)或七公畝(非都市土地)者,一律就漲價總數額按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
面積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超過部分按上述一般稅率課徵。
但此項優惠稅率權利,每人以一次為限。
納稅義務人,在土地買賣者為出賣人;
在土地贈與者為受贈人;
在土地徵收或法院拍賣者為原所有權人;
在土地交換者為雙方原所有權人;
在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出典人回贖時,原繳增值稅無息退還)。
我國土地增值稅,目前爭論有二:一是改以土地漲價總額作為稅率累進基礎,達重課大額增值之目的;
一是改採百分之五十單一稅率,以資簡化稽徵程序,並重實效。
不過,迄無定論(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