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6 16:50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家政●擇偶】
擇偶(Mate-selection),是指某人選擇某人為配偶的過程。
社會是男女兩性所共同締造的,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我國儒家所倡導的「仁政」。
其中有一項重要條件,就是「內無怨女;外無曠夫」。
在大同社會之內:「男有分,女有歸。」
男女一到了生理成熟的年齡,便有性的衝動和需要,互相吸引,互相愛慕。
詩經有云:「有女懷春,吉士誘之。」
說得通俗一點,則是:「那個少女不懷春?那個少男不多情?」
可是誰跟誰結婚,有其選擇範圍;
任何社會都予以相當嚴格的畫定。
因此,擇偶決非完全自由行動,而只能在社區或社會認可的婚姻候選人中去進行。
有兩組相反的規定─外婚(Exogamy)和內婚(Endogamy)來畫定擇偶範圍。
所有社會均有某類人不能和某種人結婚的禁忌,例如亂倫禁忌(IncestTaboo)為禁忌中之最者。
此即所謂外婚,即是社會規定要在某界限以外去擇偶結婚。
我國倫理特別重視亂倫禁忌,擴大到同姓不得結婚。
各社會都有一種本族優越感(Ethnocentrism),常表現於禁止與種族不同或文化背景相異之外人通婚上。
此即所謂外婚。
例如美國從前規定黑白不得通婚。
由外婚和內婚所畫定的婚姻候選範圈,在某些社會比較大,在某些社會比較小,其範圍界線。
在某些社會比較清楚,在某些社會比較模糊。
如果將婚姻候選範圍比作市場,則擇偶就是討價還價的過程,其操作原則有三個:一、交易的控制者(TheControlleroftheTransaction):在我國以往由父母控制著,媒人作穿針引線的工作。
即通常所說的「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現今則由婚姻當事人自己作主,父母退居輔助的地位。
二、交易的規則(TheRulesofExchange):主要有兩個─聘金和嫁妝(或稱賠嫁)。
前者是男家給予女家金錢或物品,可說是新娘價格(BridePrice)。
後者是女家給予男家金錢或物品,可說是新郎價格(GroomPrice)。
也有聘金和嫁妝同時對換,使男女兩家都不吃虧,而賺得社區的讚美。
三、特質的評價(TheEvaluationofQualities):特質有屬於家庭方面的,如孝順翁姑、和睦妯娌、名門望族、傳宗接代等。
有屬於個人方面的,即擇偶者本身某些理想的條件,如美貌、俊才、溫柔、豪爽等。
在男女自由戀愛過程中,男女各自在尋找所喜歡的對象,而不考慮到有利於家庭的那些特質。
至於個人特質的評價,常分為三類在進行著:(一)生理特質(PhysicalCharacteristics):包括性別、種族、年齡、身高、體重、智商、健康、美貌等。
(二)社會特質(SocialCharacteristics):包括語言、門第、教育程度、職業、宗教信仰、經濟地位、居住地區等。
(三)心理特質(PsychologicalChararacteristics)即是人格特質,也是一般人所說的氣質(Temperature)或個性(Character)。
目前我國青年男女已取得婚姻自主權,婚前的擇偶,不透過媒人,而是自己去戀愛,於是雙方相互評價個人特質,成為自由戀愛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
(朱岑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