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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家政●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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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6 08:42: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6 16:46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家政●親子關係

 

人類的社會,以家庭為基礎,家庭則以親子關係為最重要。

 

中國家庭的特性有三:一為宗法,二為道德,三為禮制。

 

宗法的基本篇三綱,除君臣、夫婦外,父子即為親子關係,而父慈子孝為其正常的發展。

 

我國文化以人倫道德為中心,道德則以孝為始,所謂「五刑之屬三千,而以不孝為首」,可見中國社會對親子關係的重視。

 

至於禮制方面,孔子曾言:「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

 

曲禮以為:「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

 

由此看來,中國家庭的親子關係,實由道德與禮制而定。

 

禮是社會的不成文法,當社會變遷,時代轉移,禮制不能不有所改變時,親子關係的維繫在法制時代,即應由法律制約。

 

我國民法對於這方面有詳密的條款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其保護與教養的義務,且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此外,對於財產的繼承、贈予或使用,莫不有詳細的規定。

 

親子關係在現在社會中,十分複雜。

 

例如非婚生子女,或贅夫所生子女,均可造成複雜的情況,亦非由法律加以解釋不可。

 

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從父姓,贅夫子女從母性。」

 

以及第一千零六十條:「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之子女,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凡此之類,皆係對於複雞的親子關係,加以法律的規定,以解決家庭糾紛。

 

親子關係終究為人類的倫理關係。

 

是以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或血統上的親子關係,其關係的認定,必須兼顧人情與法理。

 

人類的關係,依生物學的定律;

 

倘為父母子女,則法律上恆當做父母子女以處理其情況。

 

在生物學上看雖不是父母子女,但在法律上也有明文另行規定養父母與被收養子女間的關係,以保障其權益。

 

總之,一涉及親子關係,首先考慮者應為道德的倫理關係,其次則為取得保障的法律關係,二者缺一不可。

 

維護親子關係的和諧,不祇是與個人的家庭有關,也與社會的安定有關,我國古代政治,講究以孝治天下,即是認為有和諧的親子關係。

 

然後始能家齊、國治、天下平,這是相當有道理的。

 

子女獲得充分的親情與關愛,在心理上有安全感與歸屬感,發展開來,可形成完美的人格。

 

國民皆有其完美的人格,社會國家自然有理想的發展。

 

(羅淑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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