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船舶營運人責任險】 船舶營運人(包括所有人及租船人)因航行或管理上之過失,常造成對第三人之法定賠償責任。
此種責任雖經各國法律酌量訂有相當之免除(如我海商一一三)及減輕(海商二一),但下餘仍須由船舶營運人負責者為數仍不在少。
凡此在一般海上保險之船舶保單中,絕大部分均不願承保,蓋係囿於僅保財物直接損失之古老傳統觀念而來。
上述各類責任,現均可由少數國家之防護補償協會(簡稱P&I)予以承保。
所謂防護(Protection),係承保由船舶所有權所生之賠償責任;
所謂補償(Indemnity),係承保因船舶之使用所生之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以最有名之英國協會為例,共可承保以下各類責任:一、對他船之碰撞責任(如原海險保單已承保四分之三責任時,協會可另保其餘四分之一)。
二、對裝載貨物之賠償責任,指由船舶欠缺堪航能力、不合法偏航,及缺乏對貨物之裝卸堆放、保管看守等應有注意所致貨物毀損之賠償責任。
三、對港口固定設施之賠償資任。
四、沈船殘骸之處理移除責任。
五、人命救助及其他救助費用之賠償責任,指因船舶航行過失所發生之依法賠償。
六、共同海損發生後,自貨主方面無法取得分攤之賠償責任。
七、船員死傷疾病之責任或費用。
八、油輪之污染責任。
九、其他罰金、檢疫或抗辯法律費用。
加入該協會之手續,依每一協會之章程而有不同。
大體為船舶營運人須先投保一般海上保險之航時保單,然後委請該協會之各地經紀人填妥要保書,轉送該會主管核可予以登記,並發給保險卡,於交付保險費或入會費後,即可取得會員資格,享受保障。
(王衛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