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船東】 船東(Shipowner),即我國海商法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可以獨資、共有人及公司等方式投資組成。
其船舶之取得,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可以繼承而原始取得,亦可以買賣、互易、贈與、承攬,及財產或營業之概括承受或合併而繼受取得。
無論任何方式取得,均應依海商法之規定由當事人為所有權取得或移轉之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人於法令限制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船舶,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他人侵奪、妨害其舶舶所有權時,得依法請求返還、除去、防止、防衛。
船東得以船舶經營各種合法事業,尤以運送事業為多。
船東亦可本於所有權任意出賣、互易、贈與、出租、貸與,或以之供自己或他人之債務擔保;
亦有權在不妨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之條件下拆解、焚燬、拋棄、鑿沈。
船東之船舶依法取得國籍證書後,得航行、停泊本國內河、沿海、公海、領海及通商互惠之外國港口。
船舶所有人在平時須受船舶法、商港條例、航業法、稅法等有關國內及國際有關法令之管轄,戰時受戰時國際法及國內總動員法、軍事戒嚴法等限制。
船舶所有人負有債務時,應以船舶供清償債務,船東之債務可分有限責任及無限責任兩種。
有限責任僅以本航次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等項為限,大多數海上危險所造成對本船所載生命、貨物、他船、他船所載貨物,及陸上、水面任何財物之損害,均列入責任限制範圍(海商二一),目的在減輕船舶所有人責任,鼓勵投資航海事業,因海上風險過大,航海及管理均授權船長,其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或海上事故之債務,視同船舶本債務,以船舶現存利益為最高責任限度。
惟如係:一、由於船舶所有人之行為或過失;
二、船長因保存船舶或航行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所生債務;
三、由於船員僱傭契約所生債務。
對於前述責任限制之規定即不適用(海商二二),應負無限責任。
船舶所有人之對客貨運送之權利包括下列各點:一、運費請求權(海商八三);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海商九五、九六、一○九);
三、留置(民六四七);
四、寄存權(海商九四、一○二);
五、拍賣權(民六五○);
六、處置權(海商一○九)。
(陳敏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