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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憲政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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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2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憲政運動

 

一、憲政運動的興起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事變發生後,國難嚴重,孫科倡議速開黨禁,實行民治,團結國力。

 

二十一年一二八事變發生,松滬戰起,國難益趨嚴重。

 

三月三日,國民政府遷駐洛陽。

 

四月七日,在洛陽召開國難會議,其討論範圍原擬以禦侮、綏靖、救災三事為限。

 

但會議結果,並決定促進政府結束訓政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

 

同時孫科並發表救國綱領主張促進憲政。

 

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

 

於是一般輿論呼籲國民黨,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之呼聲四起,而國民黨內部同情此論者亦漸多。

 

同年十二月,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中全會在南京開會,討論集中民族力量,抵抗外患,挽救危亡之大計,並決定於二十四年三月召開國民大會議決憲法,經即飭立法院從速起草憲法草案發表,以備國民之研討,同時全會並通過在國民大會開會之前。

 

設置國民參政會,以樹立民治之始基。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孫科就任立法院院長,經即組織憲法草案委員會,派立法委員張知本等人為草案委員會委員,孫科自兼委員長,該會先擬草案原則。

 

立法院並呈請國民政府分別函飭各省市黨政機關會同組織憲法草案研究會,俾廣事徵集意見,以資編纂憲草,於是憲政運動的大業,乃正式展開矣。

 

二、抗戰時期的憲政運動憲法草案委員會擬定草案原則後,院長孫科指派委員吳經熊依照該原則,起草憲法初稿,吳氏費時一月完成初稿。

 

民國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孫科派傅秉常等三十六人為憲法草案初稿審查委員,並指定傅秉常為召集人。

 

經審查整理編成初稿審查修正案。

 

憲法草案經兩度修正後,嗣經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中全會決議,於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的內容要點,為實施五權憲法的政治制度),並決定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

 

旋立法院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與國民大會組織法。

 

憲法草案既經公布,政府積極籌開國民大會事宜,只以各省區國民大會代表,未能如期選出,因此政府乃決定延期召開國民大會。

 

旋因西安事變爆發,各界人士咸感於國家統一基礎之動搖,多認為應從速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以維護全國的向心力。

 

中國國民黨乃於民國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召開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三中全會,決定於是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

 

不意七七事變爆發,日寇欲以武力併吞中國。

 

抗戰軍興,救亡第一,因此定期召開國民大會之計畫,不能不因而作罷。

 

洎民國二十八年九月九月,國民參政會在黨慶召開第四次大會,參政員左舜生、張君勱等三十六人提議。

 

「請結束黨治,立施憲政,以安民心,發揚民力,而利抗戰案」。

 

大會經即通過「請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施憲政,並由議長指定參議員若干人。

 

組織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協助政府,促成憲政」。

 

經即由議長蔣中正,指定張君勱、周炳琳、章士釗、褚輔成。

 

黃炎培、左舜生、傅斯年等十九人為期成會委員。

 

該會成立後,對於憲法草案詳細研究,並提出修正案。

 

該會並建議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行憲政。

 

是年十一月,國民黨第六中全會決定於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

 

惟在事實上,當時抗戰情勢緊急,戰雲瀰漫全國,召開國民大會從容制憲,為事實上所不許。

 

故不得已旋又宣告延期召開國民大會。

 

洎民國三十二年第三屆第三次國民參政會大會決議,「促進憲政,設立機構」。

 

於是國防最高委員會乃決議,設置憲政實施協進會。

 

於同年十一月十二日成立,由各黨派代表參加,以孫科、王世杰、黃炎培為召集人。

 

其主要任務為發動全國人民研究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經該會綜合整理各方人士之意見後,一併送請政府採擇。

 

三、憲政的實施對日抗戰勝利後,國民黨與共產黨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發表「國共雙十會談記錄」。

 

雙方均認為,為避免內戰,應共同致力和平建設。

 

根據此項協議,國民政府乃於三十五年一月十日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出席人員計有國民黨代表孫科、邵力子、張厲生、陳布雷、陳立夫、吳鐵城、王世杰、張群;

 

共產黨代表周恩來、董必武、葉劍英、鄧穎超、王若飛;

 

青年黨代表曾琦,陳啟天,余家菊、常乃、楊永浚;

 

民主同盟代表張瀾、沈鈞儒、張君勱、張東蓀、章伯鈞、黃炎培、張申府、羅隆基、梁漱溟;

 

社會賢達人士邵從恩、莫德惠、王雲五、傅斯年、錢永銘、繆嘉銘、胡霖,郭沫若、李燭塵等三十八人。

 

協商範圍的事項為:(一)政府組織,(二)施政綱領,(三)國民大會,(四)憲法草案,(五)軍事問題等五項。

 

關於實施憲政,修正憲法草案,協議如下: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三十五人。

 

由協商會議五方面人士各推出五人,另行公推會外專家十人組織之。

 

政治協商會議,關於憲法草案修正的原則,議定十二項。

 

復協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根據協商會議擬定之制憲原則,並參照憲政期成會修正案、憲政實施協進會研討結果,及各方面所提出制憲意見,彙綜整理,制成五五憲草修正案,提供國民大會採納,於是國民政府即依照此項協議,組織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

 

由參加政治協商會議之代表組織之,並以孫科為召集人。

 

該會制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

 

民國三十五年七月,圖民政府明令於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

 

在憲法草案制定後,國民政府經即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以距離國民大會開會之日期,僅有數日,事實上已無法詳為審議修改,乃將該草案呈送國民政府轉送國民大會審議。

 

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國民大會在南京開會,出席代表計有一千三百五十五人。

 

開會時因出席之青年黨與民社黨的代表,堅持政治協商會議協定之制憲原則,不可變更,否則情願退出國民大會。

 

國民黨代表為顧全大局,以完成制憲為第一要義,乃以容忍的態度,對憲法草案僅略為修正,因此十二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憲法遂經三讀通過,制憲大業乃告完成。

 

大會並決定,中華民國憲法於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憲國民大會在南京開會。

 

四月十九日,選舉總統,蔣中正以高票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

 

同月二十八日,大會選舉李宗仁為副總統。

 

五月二十日,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並即組織政府,建立五權體制的政治制度。

 

中華民國於此,乃進入憲政的新時代。

 

(陳鑑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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