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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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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終局判決

 

終局判決,係於其審級以終結訴訟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判決(民訴三八一、三八二),亦即關於訴或上訴所為最後終結之判決。

 

如於訴訟進行中,僅先就中間之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序者)為判決;

 

或就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序者)為判決;

 

或於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所為之判決;

 

凡此以為終局判決之準備,而非以終結訴訟為目的者,則為中間判決(民訴三八三)。

 

法院為終局判決,須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所謂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係指法院依法律上之理由,足認其訴訟毋庸更行辯論,而應與以保護權利或拒絕保護而言。

 

亦即法院審理之結果,關於訴或上訴之有無理由,已達於得為終局判斷之狀態是。

 

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經法院為終局判決後,該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在該審級即告終了。

 

但訴訟繫屬並非隨同終局判決而立即消滅。

 

例如第一審為終局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其訴訟仍認為在第一審繫屬中。

 

上級法院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或發交下級法院時,該事件一面脫離上級法院,一面又因而復繫屬於下級法院。

 

對於終局判決,得獨立上訴,對於中間判決則不得獨立上訴,惟得隨其後之終局判決受上訴法院之審判(民訴四三八)。

 

終局判決中,以終結訴訟之全部為目的者,謂之全部終局判決。

 

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被告提起反訴,法院非就該數項標的或本訴、反訴之全部,為終結訴訟之判決,不得謂為全部終局判決。

 

其僅以終結訴訟之一部為目的者,謂之一部終局判決,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其情形有三:一、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三、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如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僅終結訴訟之一部,未經判決之訴訟繫屬,並不隨之消滅,法院對之仍有繼續進行及裁判之義務。

 

(李學燈)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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