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Bank),是現代銀行制度的主流,乃西元十九世紀中葉產業革命之後,由以發行銀行券為主要營利手段之發行銀行(IssueBank)蛻變而來。
其主要業務在於吸收短期資金,並以之為基礎從事信用創造,藉著存放款間的利率差距,及其所提供之金融服務的費用收入,作為主要的營利來源。
因此,商業銀行又稱為存款銀行(DepositoryBank)或信用銀行(CreditBank)。
商業銀行之最主要特色,即在於其具有信用創造的能力。
所謂信用創造,係指在現行部分銀行存款準備制度下,商業銀行不論經由出售資產,或吸收存款而獲得之資金,除吸收之存款,須提存一部分法定準備外,即可利用該筆資金,從事放款或投資。
此一方面可增加銀行對顧客的債權,另一方面則同時增加其對顧客提供通貨或活期存款之義務。
而通貨或活期存款的增加,亦即增加全社會之貨幣供給量。
商業銀行復以增加之活期存款為基礎,再從事放款或投資之授信行為,進一步創造貨幣供給量。
如此循環操作,商業銀行便能創造出數倍於原始取得資金的信用總量。
由於商業銀行具備信用創造之能力,故其自有資本占其資產或負債的比例甚低,加以其負債泰半未附期限,是以為了保障存戶的安全,商業銀行的資產經營,除考慮收益性外,對於安全性及流動性,尤不可忽視。
依據我國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係以收受支票存款,供給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的銀行。
由於其主要任務在於供給短期信用,為確保其資產之流動性,銀行法除規定最低流動資產比率外,復規定商業銀行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同時。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及非自用不動產;
即使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亦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如果投資於營業用倉庫,則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此外,更規定商業銀行所能投資的有價證券,限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而且,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
商業銀行既為調節短期資金供需之中介機構,故一方面是短期資金的供給者,另一方面又是短期資的需要者。
其短期資金的運用與籌措,遂與貨幣市場發生密切關係,亦即商業銀行資金鬆緊變化,可直接影響貨幣市場之資金情勢與利率水準。
因此,健全商業銀行,實為健全貨幣市場之先決條件。
(孫義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