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訴訟權】 訴訟權,乃人民為保護權利而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請求就某特定事件適用法規予以裁判之權利,為人民公權之一,學理上稱之為「司法上受益權」。
依我國憲法規定,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選舉訴訟四大類(憲一六、七七、一三二),茲分別扼要說明如下:一、民事訴訟:人民請求法院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以為權益之保障與救濟。
實體上適用私法,程序上以民事訴訟法為其主要之依據。
二、刑事訴訟:人民於其權利因他人犯罪而受侵害時,請求法院科犯罪之人以刑罰之謂。
其途徑有二:(一)向檢察官告訴請求提起公訴,(二)以被害人之地位向法院提起自訴。
實體上適用刑法及其他定有刑罰之法律,程序上以刑事訴訟法為其主要之依據(憲八、九)。
三、行政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再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以資救濟。
實體上除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準用民法規定外,悉以行政法規為準,程序上以行政訴訟法為依據。
四、選舉訴訟:人民對於公職人員選舉,認為辦理選務機關違法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舞弊情事,或候選人資格不符、所得票數不實等等,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請求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以資糾正與補救。
所有選舉訴訟,悉依各種選舉法規,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刑一四二~一四八)。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