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14 08:07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國民政府組織法】
國民政府之成立應溯自民國十三年一月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按該次大會通過「組織國民政府」案。
其後十四年七月一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交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十六年三月十日、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分別修正,擴大政府之組織;組織法中列明考試院、監察院等機構;不失為五院制之先聲。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東三省易幟,全國統一。
是年夏,中央執行委員胡漢民、孫科自巴黎致電國民政府,提議成立「五權制度」,以樹訓政楷模。
其後胡漢民繼於九月十五日發表「訓政大綱提案說明書」,陳述有關設置五權制度之方案,謂:「三民主義乃救國的宗旨,五權憲法乃建國的制度,若以總理之用語說明之,即三民主義乃五權憲法之目的,五權憲法乃三民主義之實行。不經由五權憲法之制度,三民主義即無由整個實現。…蓋捨五權制度則訓政無目標,離現在之實際政治情況則訓政為空言,兩者兼備,然後訓政乃可期與國民共?其實效。」
十九日,先總統蔣公以國民政府主席身分邀請中央委員談話,公推胡漢民、戴季陶、王寵惠三人共同研究五權制度。
二十三日成立國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研究小組,由張人傑、李煜瀛、戴季陶三人於二十六日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討論,再推定蔣公、胡漢民、何應欽等十四人審查。
十月三日將審查報告提出政治會議修正通過,提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議決,交由國民政府於十月八日公布,是為十七年十月八日之國民政府組織法,亦即「訓政時期試行五權制」之大法也。
依組織法第十五、二十五、三十三、三十七、四十一各條,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為國民政府最高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考試機關、監察機關。
民國十七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極為重要,因該法是試行國父孫中山先生五權制度的第一種具體方案,自十七年以後,中央的政制大體上始終未脫離該法所設定的規模。
民國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年六月十五日、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分別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其中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使主席處於虛位元首制。
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再作修正,將主席虛位制改為負實際政治責任制,即擴大主席之權力,如規定國民政府主席為海、陸、空軍大元帥,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主席於國民政府委員中提請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五院院長對主席負責等。
(曾濟群)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