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曹錕憲法】 民國十一年八月一日,國會在北京恢復,參議院、眾議院宣布,此次開會,係繼續民國六年二期常會,以制定憲法為基本任務。
自八月十日起召開第一次憲法審議會議,將民國六年國會被解散時,憲法草案尚未經二讀會議通過之地方制度一章開始審議。
因議員對於地方制度意見分肢,爭執甚烈,經多次協商,至民國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始獲協議。
旋因北京政變,黎大總統元洪離職,憲法會議暫停。
洎十月四日憲法會議開會,憲法草案經通過二讀會。
同月八日憲法全案經三讀會議通過。
十月十日由憲法會議公布施行。
因是時曹錕當選為北京政府大總統,故世人稱此種憲法曰曹錕憲法。
民國十二年憲法的內容要點:一、國體,中華民國為永遠的統一民主國。
二、主權,申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三、國民的權利義務列舉十七條。
四、國會掌立法權,國會以參議院眾議院構成之,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眾議院對於國務員得為不信任之決議,眾議院對於總統、副總統、國務員得行使彈劾權及審判權。
五、行政權由大總統以國務員之贊襄行之。
總統任期五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六、國務院,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之同意,國務員贊襄大總統,對眾議院負責。
總統發布命令,非經國務員副署不生效力。
七、司法權,由法院行使之。
八、地方制度,畫分省、縣兩級,省得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法律抵觸,省設省議會與省務院,省務員由省民直接選舉之,院長由省務員選舉。
九、憲法的修改解釋權,由國會的憲法會議行使之。
但國體不得為國會修正之議題。
(陳鑑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