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破碎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而建立的團體,一旦婚姻關係破裂,基礎崩潰,破碎家庭(BrokenHome)隨之出現。
造成破碎家庭的主要因素有三:一、離婚(Divorce):夫妻解散婚姻關係,可分為兩種:(一)雙方相互同意解散者,曰兩願離婚。
(二)依法定原因,訴請法院判決解散者,曰判決離婚。
二、分居(Separation):夫妻同意中止同居,亦可分兩種:(一)依法分居,曰部分離婚。
等候離婚手繽之完成,於分居期內,夫妻均無權要求與對方同居,亦不得自由再婚。
(三)非正式的永久或暫時分居。
三、遺棄(Desertion):夫妻同居非公開宣布的中止,既末正式離婚或分居,亦無有關家庭贍養或子女監護的共同協定,只是一方私自一走了事,慣稱為窮人的離婚(PoorMan'sDivorce),因此,總免不了要發生妻和子女無人照顧其生活的問題。
夫之出此下策,主要由於社會經濟地位低微,收入菲薄,職業又不穩定,只好逃避責任,悄然出走,以免於家室之累。
破碎家庭的不良後果,可分戍三方面述之:一、個人:婚姻失敗,是個人一生中一項最重大事業的失敗。
離婚須經完成法律手續,顯而易知。
親友鄰居雖礙於顏面,當面避而不談,但心存蔑視,背後大肆譏笑。
遺棄及非正式的分居,逃走他鄉,行蹤隱祕,底細雖不為他人所知,但拋妻(或夫)棄子,內心的負疚,則永難消除。
人前自慚形穢,自暴自棄,失去生活組織的穩定,因此酗酒、流浪、消極、嫖賭等,常為其生活的特徵。
一個人可以逃離妻子兒女、親友社區,但逃離不了自己。
二、子女:婚姻失敗者的子女,常像皮球般在分居或離婚的父母間踢來踢去,並成為父母怨恨對方的代罪羔羊。
被遺棄的子女更是可憐,失去溫暖的家庭生活,在仇恨苦惱的惡劣氣氛中過日子。
這些破碎家庭中的孩子,常遭受同伴的訕笑,心懷自卑,導致行為的失常或病態。
少年犯罪者常出身於破碎家庭,理即在此。
三、社會: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破碎家庭自然為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諸如當事人的心身創傷,子女的失依失教,司法機關的耗費人力財力,社會道德的損害淪喪等,直接間接轉嫁於社會本身。
蓋社會與家庭互為表裏,家庭生活不能存在於文化真空之中,而社會生活滲入家庭每一個角落,塑造出家庭模式。
凡家庭生活的重大事故,都為社會形象塗上色調。
良好事故為色調中的明麗悅目者,使社會生機暢茂,欣欣向榮;
惡劣事故,則使社會蒙上陰影,此類事故愈多,陰影便愈濃愈黑,而造成社會解組。
(朱岑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