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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動產與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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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8:47: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動產與動產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我民法認為土地及其定著物為各別之不動產,定著物亦得獨立的為權利之標的。

 

出賣土地者不當然失其定著物之所有權。

 

土地,係指人得支配範圍之地球之一部(包括一定範圍之空中及地下)而言。

 

定著物者,繼續的附著於土地之獨立物也。

 

例如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工作物是。

 

不動產之出產物,在其未與不動產分離前,亦為繼續的附著於不動產之物,是否亦如建築物之得獨立的為不動產?

 

此依我民法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故出產物於分離前,不得單獨成為權利之標的。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以登記為必要。

 

又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必以書面為之,故為要式行為。

 

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故動產之範圍及種類,自較不動產為廣。

 

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必要。

 

至於將不動產與動產區別之理由,一為不動產之社會上、經濟上價值則較動產為大,二為不動產之所在一定,而動產之所在難一定。

 

然而第一個理由,係隨各時代之社會觀念,以及經濟觀念而變遷的,非絕對的。

 

易言之,在今日動產之中具有重大價值者亦復不少。

 

現行法制上區別之重點,可謂在於公示方法不同之點。

 

(溫汶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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