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土地法】 我國舊律,未曾有專門規範土地關係之法,有關田土事項,散見於戶婚律及雜律中。
民國肇造,始有專為實現土地政策、解決土地問題之土地立法。
其初亦僅止於單行法規而已,如北京政府先後頒布土地收用法及不動產登記條例等。
民國十一年,國父開府廣州時,首先頒布土地稅法;
十二年,復聘請德籍單維廉博土草擬土地登記徵稅法,經審核後以廣東省政府名義公佈施行。
定鼎南京後,國民政府於十七年頒行土地徵收法。
立法院成立後,積極依據國父遺教制定各種法律,關於土地方面,先由胡漢民等擬具土地法原則九項,據以起草土地法。
初猶分為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地價稅法及土地徵收法四種草案,後增訂土地登記法草案,再經詳加研討,最後仿效民法體例,採法典式編制,統稱為土地法,於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佈,內分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及土地徵收五編,都三百九十七條。
部分規定,固未盡宜,然內容完整,並世諸國,鮮見其匹。
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佈並定同日施行,與舊法相較,僅第二編土地登記改為地籍,其他編名依舊,條文經增刪變更為二百四十七條。
四十四年三月修正其中第十八條,六十四年七月復經局部重點修正,連同增訂九條,總共二五六條。
以上係從法律之形式與名稱而言。
如從實質方面觀察,凡有關土地事項之法令規章,均屬於土地法之範疇,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都市土地重畫實施辦法等,習慣上稱之為土地法規。
(張昭弘)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