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各種。
要之,除財產保險外,凡以人的生命及身體之安全為標的者,皆可歸入於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為人身保險之主流,而有其專門性;
其屬於傷害者,有時可附入於人壽保險,有時亦可附人於財產保險類之責任保險。
保險業採二分制,即人壽與財產二大類,但於特定條件下,法律亦許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二項合併,而成立第三種保險營業,通稱「意外險」(CasualtyInsurance)。
傷害保險,謂對於疾病以外之意外傷害及其所致之殘廢、死亡而為保險;
(保一三一)健康保險,謂對於傷害以外之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之死亡或殘廢而為保險。
(保一二五)傷害保險亦如人壽保險,不得以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但未將十四歲以下之人,一併列入,乃法律之缺陷。
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混合而經營之保險,以現代「汽車意外保險」為大宗,而問題亦最多。
疾病、傷害保險,均以給予醫療、殘廢生活費用之補貼為原則;
其以疾病或傷害而致死亡者,性質上宜屬於人壽保險之範疇。
人身保險之項目,大部分已吸收在社會保險以內,而由政府以法律強制施行,如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是。
健康、傷害保險,均以給付現金為原則,其有醫院配備,而能實際予被保險人以診療、醫藥服務者,除國家舉辦之社會保險外,在商業保險尚多技術上的問題有待解決。
(桂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