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中央銀行】 我國中央銀行係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成立於上海,資本額為二千萬元,由國庫撥款。
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法,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隸屬於總統府,並將總行改設於南京,分行設於國內各地。
至三十七年底,全國計有分行七十一處,總分行人員逾五千人。
嗣大局逆轉,中央銀行隨政府先後播遷廣州、重慶、成都,最後遷至臺北。
中央銀行遷臺後,緊縮編制,總行僅保留六單位,職員一百四十餘人,分行全部撤銷,原有大部分業務均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至五十年七月一日始於臺北市復業。
六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總統明令公布「修訂中央銀行法」,將中央銀行改隸於行政院。
目前中央銀行之組織,計有業務、發行、外匯、國庫等四局,金融業務檢查、經濟研究、祕書及會計等四處,另有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兩附屬事業(見附圖)。
我國中央銀行經營之目標,根據中央銀行法之規定有四: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主要業務包括:一、發行鈔票:目前之新臺幣係委託臺灣銀行發行,視同國幣,採十足準備制,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為發行準備。
二、經理國庫: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業務。
三、調節金融:運用公開市場操作、貼現政策及存款準備率政策,以調節經濟社會的信用供給量,必要時並得就消費者信用、不動產信用,及證券融資等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並得在洽商財政部後,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
四、調度外匯:包括民間匯出入款之審核,指定並督導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及外匯收支之統計等。
五、主持票據清算:設立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各銀行間之劃撥結算。
六、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此項業務原係受財政部委託辦理,修訂中央銀行法生效後,正式賦予中央銀行此項權利。
七、編製金融統計,辦理金融及一般經濟情況之調查與分析,以作為釐訂政策之參考。
(彭淮南)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