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謂當事人約定,一方(貸與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四七四條)。
此種消費借貸之性質為要物契約、片務契約,及不要式契約。
其標的物限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以交付於借用人,為契約之成立要件,其所有權亦應移轉於借用人。
惟消費借貸有二種:一為有償消費借貸,一為無償消費借貸。
前者,其標的物有瑕疵者,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借用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後者,除故意不告知瑕疵致生損害外,原則上不負責任。
消費借貸當事人,如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
借用人有支付報償之義務,並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如未定期限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但其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此外,借用人並負返還標的物之義務,其返還標的物除有現物返還不能及金錢借貸之返還,分別依第四百七十九條及第四百八十條之規定返還外,原則上應返還與原受領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四七四、四七八)。
另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不同之點有四:一、前者以物供他方消費為目的,因此須為可代替物及消費物;
後者則以物供他方使用為目的,如為消費物,須依不消費之方法使用。
二、前者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後者則以原物返還。
三、前者有時為有償契約,有時為無償契約;
後者則僅為無償之契約。
四、前者須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
後者。
僅移轉物之占有於他方即可。
消費寄託性質上與消費借貸無異,應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民六○二)。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