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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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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7:57: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係請求權人如於一定期間,繼續不行使其請求權,則其請求權因為時效之完成,而歸於消滅之制度。

 

一、消滅時效須經過一定之期間:時效所須經過之一定期間,謂為時效期間。

 

消滅時效期間之長短,因情形而異。

 

依我民法規定,長期時效為十五年(民一二五),短期時效為五年或二年(民一二六、一二七)。

 

二、消滅時效須請求權人繼續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之繼續不行使,係請求權人得行使其權利,而繼續不行使之謂。

 

又得行使請求權,乃指行使請求權時-即請求權人於裁判上或裁判外,請求義務人為給付之行為時,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而言,故請求權人一身上之事由或事實上之障礙,雖有時尚可為時效停止之事由(民一四○至一四三),但對時效之進行,毫無影響。

 

三、消滅時效係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歸於消滅之制度:何種權利因時效之完成而歸於消滅?

 

各國立法例未盡一致。

 

有規定為實體權歸於消滅者;

 

有規定為訴權歸於消滅者,又有規定為義務人得拒絕其給付者。

 

我民法大致仿德國民法,折衷請求權消滅主義與抗辯權發生主義,而規定為請求權因其不行使而消滅,且與義務人以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民一二五至一二七、一四四)。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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