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山東條款】 民國七年(西元一九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國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外相後藤新平所交換有關山東問題之照會,舉出膠濟鐵路中日合辦之約,即所謂「山東條款」,約中有「欣然同意」之語,後來成為巴黎和會山東問題失敗之原因。
日本於民國三年(一九一四),藉口對德宣戰,進攻青島,進逼濟南,佔領膠濟鐵路全線。
嗣又在青島設立日本行政總署,視同日本國領土治理。
對中國之履次抗議置之不顧。
反於翌年(一九一五)元月十八日。
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要求,其中第一號共四條,要求承受德國在山東一切權利,並允加修鐵路,增開商埠,山東及沿岸港灣島嶼不得租讓他國。
五月二十五日,中國被迫簽訂喪權辱國之條約。
及至中國對德宜戰,立場為之一變,日本政府一方與英、法、俄、義等國訂立保障日本在山東權利的密約,一方預籌將來遏止中國在和會控訴之法。
適值北京政府段祺瑞內閣執政,亟思以武力統一全國,盼日提供借款,以供戰費之用,日本政府遂乘機密與中國駐日公使章宗祥提議,訂立膠濟鐵路中日合辦與濟順、高徐二鐵路舉借款建築之約,以換取山東部分主權之歸還,並得借款二千萬元。
後藤與章氏交換關於山東之照會內容如下:一、膠濟鐵路沿線之日本國軍隊,除濟南留一部隊外,全都均調集於青島。
二、膠濟鐵路之警備,由中國政府組織巡警隊任之。
三、右列巡警隊之經費,由膠濟鐵路提供相當之金額充之。
四、右列巡警隊本部及樞要驛,並巡警養成所內,應聘用日本人。
五、膠濟鐵路從業員中應採用中國人。
六、膠濟鐵路所屬確定以後,歸中日兩國合辦經營。
七、現在施行之民政撤廢之。
章氏的覆照中,尚有「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右列之提議,欣然同意」之語。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一月,在巴黎召開和會。
中國出席代表顧維鈞等,咸盼藉機收回山東權利,取消民四條約等,雖據理力爭,無奈日在參戰之初,與英、法等國早有諒解,且北京政府有「欣然同意」之換文,日代表又以退出和會為要挾,唯一同情中國之重要代表美國總統威爾遜,其後因情勢所迫,無法堅持正義,至此,中國之願望遂難達成。
五月六日,當對德和約全已草成宣讀之時,中國全權陸徵祥出席大會,聲明其中關於山東條款,中國不能接受,應予保留,被拒,繼請改作附約,仍不為大會所允許,最後要求不提保留,只聲明將來可提請重議,亦遭受拒絕。
此時五四運動已展開,中國代表團於是遵順輿論,斷然決定拒絕簽字。
山東問題仍懸而未決。
(林明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