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英美衡平法】 英美衡平法,係資助習慣法(係政府為顧全人民財產安全,而富有權威性之判例與行為準則所組成,此類判例與行為準則之形成方式,均係淵源於古代相因而成之習俗〔Usage〕與習慣〔Custom〕而成)之不足。
即凡在習慣法院中不能獲得充分滿足,其受害人即可請求衡平法院以判決救濟之。
蓋衡平法之作用,在於尋求當事人間之公平。
凡在習慣法中無效之契約,均不得訴訟於衡平法院,然在衡平法中屬於有強行力之契約,在習慣法中亦必為有效之契約。
反之,於習慣法中有效之契約,於衡平法中,未必即為可訴之契約。
衡平法對於違約之救濟方法,有強制履行與禁止令。
一、強制履行:衡平法院下一判決命當事人之一方履行契約上之義務,此種強制對方履行義務之救濟,均係受侵害人於對方違約後,不能得到相當額之賠償,或雖可得部分賠償,而衡諸常情,顯失公平時,訴諸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得據原告之訴,而下判決,強制違約者履行契約義務,此謂之作為。
二、禁止令:衡平法院禁止當事人之一方不得為某種行為,此類行為均係雙方當事人事先於契約內訂明:「當事人雙方,於契約關係存續中,不得為某種行為是…」,設有一方違反契約,則他方可請求衡平法院頒發禁止令,命該違約者不得為契約內容所載之消極條件之行為,此謂之不作為。
此外,衡平法具有強制作用,即凡受衡平法院為敗訴終局確定之被告,必須依其判決而履行契約,否則其拒絕履行之行為即觸犯蔑視法庭罪(ContemptofCourt)而負刑事責任。
(呂光)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