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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指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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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2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指示管轄

 

指示管轄,係依案件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亦稱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指示管轄之原因有: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所指爭議,不論為積極之爭議,或消極之爭議,均屬之。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法院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自訴案件應經自訴人聲明移送)。

 

如本有管轄權之法院,誤認其無管轄權而諭知管轄錯誤,並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判確定,致失其管轄權,而所移送之法院並非管轄法院,且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如案件發生在兩管轄區域邊界處所,何法院有管轄權,難以辨別。

 

指定管轄不論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可由當事人具狀敘述理由,向管轄之上級法院聲請之。

 

關係法院亦得請求其直接上級法院予以指定。

 

如有關數法院各有其直接上級法院而不相隸屬時,則由最高法院指定之。

 

案件發生在我國領域外,犯人在我國領域內無住居所及所在地,亦同。

 

指定管轄之裁定有創設效力,該上級法院可指定原法院,亦可指定另一無管轄權之法院,當事人對此裁定不得抗告。

 

(石明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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