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重複課稅】 重複課稅(DoubleTaxation),在傳統財政學中,認為凡對一事項課稅兩次或以上,或對同一人為同一標的課稅兩次或以上者皆屬之。
前者如對一企業之營業收入,既課銷售稅(SalesTax)或營業稅,又課印花稅。
我國以加值稅取代營業稅與印花稅(尚有貨物稅)之議,理由之一即重複課稅。
後者如各級政府分別對個人課所得稅。
美國各級政府均可課征所得稅,即有重複課稅之嫌。
現代財政學,由於總體經濟學(Macroeconomic)及國民所得會計(NationalIncomeAccounting)觀念之發展,認為任何租稅,不論課稅名義或標的如何,無不是減少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稅,明顯是對所得課稅,但房屋稅、汽車牌照稅等,名義上雖是對房屋或汽車課稅,但其繳納者仍是房屋或汽車所有人的所得,無異仍對所得課稅。
既然一切租稅實質上都是向所得重複課稅,則表面上重複與否已不重要,更重要者是國民能否負擔。
故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甚至更低階層政府,均對個人所得課稅,一美國人可能同時繳納數次所得稅,在美國並無重複爭議。
重複課稅問題,在兩種情況下,仍相當重要,並討論甚多。
其一是比較意義上之重複課稅。
以個人所得稅而言,其中薪資、租金、利息三者,均只課稅一次(個人所得稅)。
但股利所得,則是企業利潤被課征企業所得稅(如我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國家的公司所得稅)後,再課個人所得稅,即課稅兩次。
因而,如薪資、租金、利息及股利(利潤),比較而言,股利被重複課稅,有未盡公平之意。
並且由於此項重複課稅,對投資不利,故甚受各國重視。
所謂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合併或統一(Integration)問題,就是討論二者如何合一,不再重複。
目前,各國在合併實務及程度方面,各有不同,我國亦正在研究此一問題。
其二是國際間的重複課稅。
在一國內,基於主權行使,各級政府或各種租稅之全盤稅率(OverallTaxRate),不論重複與否,可安排至適合國民負擔之程度,但在國際間則不然,在各國互不協調時,課稅結果可能導致高度不公平及國際資源分工效率之喪失。
例如甲國企業設在乙國分支機構所賺之利潤,乙國必課稅,甲國亦課稅,合併稅負即是甲國或乙國企業之兩倍,如最高稅負均在百分之五十左右,稅負即全部利潤,即使不談公平,國外投資即為不可能。
個人亦有類似問題,如乙國國民在甲國工作所賺薪資,亦是兩國均課稅。
針對此一重複課稅問題,目前是透過國家間雙邊租稅條約(TaxTreaties)之簽定,互相約定在上述情況下應如何課稅,以避免重複。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