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袁世凱約法】 民國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袁世凱政府下令召集政治會議為國家立法機關。
其議員名額為八十人,由大總統派八人,國務總理派二人,各部總長各派一人共十人,大理院派二人,蒙藏事務局派八人,全國二十二省各派二人,熱河、西藏各派一人,蒙古各地將軍共派四人組織之。
以李經羲為議長,張國淦為副議長。
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開會,討論修改臨時約法及解散國會問題。
該會承袁氏之意旨,表示贊同停止國會兩院議員職務,並表示臨時約法誠有修改之必要。
衰氏旋於三年一月十日違法下令解散國會。
政治會議並於一月二十四日議決「約法會議組織條例」。
該條例規定,由京師選舉會選出四人,各省選舉會各選出二人,全國商會聯合會選出四人,蒙藏青海選舉聯合會選出八人,共同組織約法會議。
並規定由大總統指定委員七至十一人,組織議員資格審定會。
總之,選舉人與被選舉人,均係各地政府及團體承袁氏之意旨遴派,此種當選人所組織之約法會議,實為袁氏一手製造之傀儡機構也。
三月十八日,約法會議在北京開會,出席議員七十五人,選出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
同月二十日,袁氏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大綱案。
四月二十九日,約法會議承袁氏之意旨通過中華民國約法。
五月一日,袁氏明令公布,世人稱此新約法為袁世凱約法;
而廢止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
新約法乃係袁氏實行帝制之階梯,毫無人民公意之可言。
其唯一目的,在擴大總統之職權,實行集權的獨裁政治。
例如該約法規定,總統為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行政以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入贊襄之。
大總統有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之權。
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有解散立法院之權。
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成防禦非常災害,事機緊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政令權,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時請求追認。
大總統有制定官制官規與任免文武職員之權。
大總統有宣告開戰媾和之權。
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
大總統有決定陸海軍之編制及兵額權。
大總統有締結條約權,但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大總統有依法宣告戒嚴權。
大總統有宣告大赦、復權、減刑之權,但大赦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如大總統否認時,須聲明理由交立法院覆議,如立法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而大總統認為於內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執行有重大障礙時,經參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陳鑑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