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海牙法庭】 國際法院(TheInternationalCourtofGustice)設在荷蘭海牙,故一般稱之為海牙法庭。
法院之組織肇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之常設國際法院,而其淵源又可追溯至從前的國際公斷制度。
聯合國成立後,依憲章及法院規約成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
法院由法官十五名組成,任期九年,可連任,每三年改選五人。
首任法官於西元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由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選出。
法官不得擔任任何政治或行政的職務,或從事其他職業,執行職務時享受外交優例豁免。
法院的案件當事者限於國家,所謂國家包括:一、聯合國的會員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經安理會推薦,大會通過者;
三、非國際法院會員國,接受安理會所決定之條件者。
法官之法定人數為九人,判決以出席過半數為之。
法院之職責為:一、審理爭端當事國提出之訴訟案;
二、應聯合國各種機構之請求,提出有關法律問題之諮商意見。
其適用之法律為:一、爭端國所明白承認之一般的或特殊的國際條約;
二、國際習慣經普遍適用已被接受為法律者;
三、文明國家承認之法律一般原則;
四、司法判例與公法學者學說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方法者,及當事國同意之公允善良原則。
我國徐謨(一九四六~一九五六)及顧維鈞(一九五七~一九六七),均曾任國際法院法官。
(李辰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