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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海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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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9 17:11: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海牙法庭

 

國際法院(TheInternationalCourtofGustice)設在荷蘭海牙,故一般稱之為海牙法庭。

 

法院之組織肇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之常設國際法院,而其淵源又可追溯至從前的國際公斷制度。

 

聯合國成立後,依憲章及法院規約成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

 

法院由法官十五名組成,任期九年,可連任,每三年改選五人。

 

首任法官於西元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由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選出。

 

法官不得擔任任何政治或行政的職務,或從事其他職業,執行職務時享受外交優例豁免。

 

法院的案件當事者限於國家,所謂國家包括:一、聯合國的會員國;

 

二、非聯合國會員國,經安理會推薦,大會通過者;

 

三、非國際法院會員國,接受安理會所決定之條件者。

 

法官之法定人數為九人,判決以出席過半數為之。

 

法院之職責為:一、審理爭端當事國提出之訴訟案;

 

二、應聯合國各種機構之請求,提出有關法律問題之諮商意見。

 

其適用之法律為:一、爭端國所明白承認之一般的或特殊的國際條約;

 

二、國際習慣經普遍適用已被接受為法律者;

 

三、文明國家承認之法律一般原則;

 

四、司法判例與公法學者學說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方法者,及當事國同意之公允善良原則。

 

我國徐謨(一九四六~一九五六)及顧維鈞(一九五七~一九六七),均曾任國際法院法官。

 

(李辰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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