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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政協修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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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9 17:08: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政協修憲原則

 

政治協商會議之召集,係依據民國三十四年八月,日本投降後,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雙十會談」協議第二項「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一致認為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

 

依據此項協議,國民政府乃於三十五年一月十日,在重慶召集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人士開會。

 

此項會議係由下列五方面的代表所組成,計中國國民黨代表為孫科、張群、吳鐵成、陳立夫、王世杰、邵力子、張厲生、陳布雷。

 

中國共產黨代表為周恩來、董必武、吳玉章、葉劍英、鄧穎超、王若飛、陸定一。

 

民主同盟代表為張瀾、張君勱、張東蓀、沈鈞儒、黃炎培、梁漱溟、張申府、章伯鈞、羅隆基。

 

中國青年黨代表為曾琦、陳啟天、余家菊、常乃、楊永浚。

 

社會賢達代表為邵從恩、莫德惠、王雲五、傅斯年、胡霖、錢新之、郭沫若、李濁塵、繆嘉銘。

 

以上共三十八人,各黨代表,由各該黨自行推選,社會賢達人士代表,由四黨會同推選。

 

政治協商會議,自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日開幕,至三十一日閉幕,以國共兩黨之「雙十會談紀要」為討論的基礎,分組討論,國民大會、憲法草案、政府組織、施政綱領、軍事問題等,均獲原則性的協議。

 

茲將政治協商會議,對於憲法草案修改原則之協議,分述如次:組織審議委員會:一、名稱:憲草審議委員會。

 

二、組織:委員名額三十五人,由協商會議五方面,每方面推五人,另外公推會外專家十人。

 

三、職權:政治協商會議設憲草審議委員會,根據協商會議,擬定之修改原則,並參酌憲政期成會修正案,憲政實施協進會研討結果;

 

及各方面所提出之意見,彙綜整理,製成五五憲草修正案,提供國民大會採納。

 

四、時間:以兩個月為限。

 

憲草修改原則:一、國民大會:(一)全國選民行使四權,名之曰國民大會。

 

(二)在未實行總統普選制以前,總統由縣級、省級及中央議會合組選舉機關選舉之。

 

(三)總統之罷免,以選總統之同樣方法行使之。

 

(四)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第一次國民大會之召集,由政治協商會議協議之)。

 

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

 

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其職權相當於各民主國家之議會。

 

三、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設監察委員,由各省級議會及各民族自治區議會選舉之,其職權為行使同意、彈劾及監察權。

 

四、司法院即國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組織之。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各級法官須超出於黨派以外。

 

五、考試院採用委員制,其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其職權著重於公務人員及專業人員之考試。

 

考試院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六、行政院:(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二)如立法院對行政院全體不信任時,行政院長或辭職,或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長,不得再提請解散立法院。

 

七、總統:(一)總統經行政院決議,得依法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內,報告立法院。

 

(二)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不必明文規定。

 

八、地方制度:(一)確定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

 

(二)省與中央權限之畫分,依照均權主義規定。

 

(三)省長民選。

 

(四)省得制定省憲,但不得與國憲牴觸。

 

九、人民之權利義務:(一)凡民主國家,人民應享之自由權利,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

 

(二)關於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規定,須出之於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為目的。

 

(三)工役應規定於自治法內,不在憲法內規定。

 

(四)聚居於一定地方之少數民族,應保障其自治權。

 

十、選舉應列專章,被選年齡,定為二十三歲。

 

十一、憲草上規定基本國策章,應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文化教育各項目。

 

(一)國防之目的,在保障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全國陸海空軍,須忠於國家,愛護人民,超出於個人地方及黨派關係以外。

 

(二)外交原則本獨立自主精神,敦睦邦交,履行條約義務,遵守聯合國憲章,促進國際合作,確保世界和平。

 

(三)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國家應保障耕者有其田,勞動者有職業,企業者有發展之機會,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四)文化教育,應以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民主精神,與科學智能為基本原則,普及並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準,實行?

 

育機會均等,保障學術自由,致力科學發展。

 

十二、憲法修改權,屬於立法、監察兩院聯席會議,修改後之條文,應交選舉總統之機關複決之。

 

(陳鑑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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