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革命史蹟●臺灣同盟會革命黨】 中華民國成立,同盟會革命黨改成了公開政黨,其主張常不能通過於參議院。
國父極力主張施行革命方略,實行三民主義,以達革命建設,即非常建設之目的,而一般同志自滿於民國之建立,與統一之早成,多以為國父理想太高,大勢所趨,莫之能挽。
國父自此一年中,所抱負之希望,百不達一。
國父特重同盟會的史實,尤希望此革命黨,仍有助於三民主義之發達。
乃在上海設立同盟會俱樂部。
羅福星受命返臺灣,擔負光復臺灣之使命。
民國元年十一月九日,羅氏應召由汕頭乘輪啟程,赴上海同盟會俱樂部商洽,而後赴臺,十二月十八月在淡水上陸,先到臺北、臺中、臺南訪察,旋擇定臺北大加蚋堡、大稻埕新街口麵食店樓上,設立機關部,十二月下旬到苗栗訪羅壁壬,就其住宅設苗栗支部,積極籌組同盟會革命黨。
嗣又以大稻埕北門外街臺南館、大瀛館、得勝街三合興茶棧、太平樓街廣成茶棧、粵聚茶棧,黃員敬、謝德香、柯克實、羅權賢、陳讚和等住宅作為聯絡處,吸收黨員,籌畫起義。
羅氏之宣傳也,直接說明孫逸仙先生之倡導國民革命,旨在建立中華民國,依復臺灣故土,改善國民生計。
為達此目的,鼓勵臺灣同胞人人奮起,參與革命,一曰:孫逸仙先生領導革命,已經成功,中華民國人人享受自由平等。
二日:日本之統治臺灣,對臺灣人既加虐待,又課重稅、奪其產業,使之喪失生計之途,日益沈淪,愈陷慘境。
今若不覺醒,前途何堪設想。
再曰:臺灣人民原為中國國民,絕無永久屈服於日本之理,必須糾合島內同胞,參加同盟會革命黨,黨員編組軍隊,相機起,殺逐日本人於臺灣島之外,恢復臺灣故土,建設革命政府,為民謀福利。
繼曰:至於軍械糧食,來自中國而由淡水港、後港、通宵港等處祕密輸入,在臺灣自製炸彈,或向日本人奪取。
又曰:中國人士愛護臺灣同胞,決定舉事,當先治安中國革命軍前來,聯合作戰,故必成功無疑。
終曰:驅逐日本人,建立革命政府,享受三民主義之革命成果。
臺灣總督府臨時法院對羅氏判決書亦云,羅氏等以臺灣原為中國之地,臺民原為中國之民,組織革命黨,謀驅逐日本人於本島外,恢復臺灣之地。
羅氏宣傳要旨,既本國民革命使命,又迎合臺灣同胞心情,聞者莫不感動、振奮,遂均欣然而加入焉。
羅氏等吸收黨員,採取祕密方式進行,各憑個人關係,從較親近者開始,漸次擴及既遠者,在預定對象後,或逕往其住宅晤談,為數達四分之一,且有逕至警察宿舍者。
或先約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會面,如在本部或各聯絡站,公共場所之火車站、節婦坊、市場、寺廟、學校、醫院、輕便鐵路車站、橋梁、工場、磚廠、河岸、樹下、商店,或其附近道路等。
亦在其私人麻園、蔗園、稻田、竹林等耕作農場。
無論在公私場所都作正面宣傳,同志一心。
故未被日人發現,羅氏所組織同盟會革命黨,簡稱同盟會,或革命黨。
凡參加者均須宣誓,嚴格辦理入黨手續。
共三百人中,僅有十三人初以父母會、同胞會、華民會名義約談,及其晤面,仍即表明為革命黨。
羅氏親自吸收同志數十人,視才任使,命謝德香、黃光樞、江亮能、黃員敬、傅清鳳、謝阿鼎、梁芳、劉溫通、簡金生、吳覺民等為招募員。
發展成十系,各系發展至五、六梯次。
黨員全部編為軍隊,其系統為正副司令,下為旅、團、營、隊、排、班,另有敢死隊,又有現任巡查補之國事偵探。
羅氏往返於臺北、苗栗之間,指導黨務,或沿途賣藥,密晤各地同志。
基層的革命情緒十分高昂,會議有自晚而達旦者,發展迅速,黨員分布遍及臺北、桃園、基隆、苗栗、新竹等地。
據判刑黨員資料分析,業農者一百二十七人,業工者六十二人,包括木、竹、土、磚瓦、煤、石、鐵的工人、工頭、車夫等。
業商者五十二人,包括茶、藥、米、雜貨、魚、肉、菜、飲食、銀飾、旅館等。
公務及其它四十人,包括教、保甲、醫、鐵路、電話、腦長、巡查補、律師、翻譯等。
具有全民性。
其年齡幼者十七歲,老者六十七歲,平均為三十一歲餘,具有青年特質。
民國二年秋,當革命風氣蓬勃大興,革命志士競相投效,正籌畫起義之際,不幸九月九日之夜,吳覺民系在天后宮會議,首遭破壞。
其前,日人已有所警備,苗栗支廳雜職的巡查補黃增富,密告於支廳長,略謂其於九月初在大瀛館辦事,發見葉水全致吳覺民的電報,言革命經費當為負擔,乞勿掛念云云。
葉水全與吳頌賢推行黨務活動甚為積極,九月九日假大湖天后宮舉行會談,參加者四、五十人,被日本當局預為偵知,十時三十分,當全體對天地宣誓竣事,正進行商議之時,日本警察突然進入圍捕,當場捕去葉水全、吳頌賢等八人,其餘逃逸,事後牽連漸廣,逮捕日眾,以第四梯次最多,第六梯次較少,酷刑嚴訊,有至於死者,惟諸志士仍堅毅不惜犧牲。
臺灣總督府在苗栗設臨時法院以審判。
第一次審判,宣判死刑六人,其中羅福屋係缺席判決,其餘五人為謝德香、黃光樞、江亮能、傅清鳳、黃員敬等。
民國二年十二月四日在臺北監獄絞首。
羅氏則在三年三月三日在同監獄絞首,皆泰然就義。
第一及第二次審判結果,臺灣總督向日本內務大臣之報告,死刑六人,十五年及其以下徒刑共二百二十八人,人數較檔案為少。
又日人以臨時法院判革命志士罪,意猶末足,又對與被判罪有關者,予以連坐處分,全部人數不可勝計。
至於不起訴者,其本人及與有關者,仍予連坐處分,或送臺東浮浪人收留所管理。
(曾迺碩)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