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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兒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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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6:41: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兒童犯罪

 

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之際,增入該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規定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此一條文,將少年事件處理法,原以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為適用對象,擴張至十二歲未滿之兒童。

 

是以兒童犯罪,於焉有特別法規之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兒童犯罪時,適用管訓事件的程序及處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第四十二條管訓處分,可以有三種方式:其一為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代之;

 

其二為交付保護管束;

 

其三為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該條第二項並規定: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亦均適用於犯罪兒童。

 

關於犯罪兒童之處理,在歐美實施了「寄養家庭」(FosterHome)制度,對於無家可歸,或家庭中父母無能力管教,或父母管教不適當,或疏於管教之家庭,由社會福利機關釐定標準、條件、設施,經由許可程序,將犯罪兒童寄養符合要求之家庭,以代行其職掌。

 

我國兒童福利法第四條已有列入,但仍在計畫實施中。

 

(周震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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