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叛亂罪】 叛亂係指背叛國家,危害政府之悖戾行為。
依據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分為下列十一種:一、普通內亂罪,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二、暴動內亂罪,即以暴動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者。
三、通謀開戰罪,即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者。
四、意圖喪失民國領域罪,即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五、預備或陰謀犯內亂外患罪,即預備或陰謀犯普通或暴動內亂者。
六、交付或投降叛徒罪,即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領投降叛徒者。
七、預備或陰謀附逆罪,即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八、圖利叛徒罪,即(一)將要塞或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材、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二)將軍事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交付叛徒者。
(三)為叛徒招募兵伕者。
(四)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給使用物質者。
(五)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祕密者。
(六)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八)受叛徒之指使,圖利叛徒,於飲水或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九)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放火或決水者。
(十)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煽動罷工、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或擾亂金融者。
(十一)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十二)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九、參加叛亂組織罪,即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十、散布謠言罪,即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
十一、為叛徒宣傳罪,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犯本罪,不論身分,亦不問犯罪地,均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
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