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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叛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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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10: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叛亂罪

 

叛亂係指背叛國家,危害政府之悖戾行為。

 

依據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分為下列十一種:一、普通內亂罪,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二、暴動內亂罪,即以暴動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者。

 

三、通謀開戰罪,即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者。

 

四、意圖喪失民國領域罪,即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五、預備或陰謀犯內亂外患罪,即預備或陰謀犯普通或暴動內亂者。

 

六、交付或投降叛徒罪,即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領投降叛徒者。

 

七、預備或陰謀附逆罪,即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八、圖利叛徒罪,即(一)將要塞或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材、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二)將軍事政治上之祕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交付叛徒者。

 

(三)為叛徒招募兵伕者。

 

(四)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給使用物質者。

 

(五)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祕密者。

 

(六)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八)受叛徒之指使,圖利叛徒,於飲水或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九)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放火或決水者。

 

(十)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煽動罷工、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或擾亂金融者。

 

(十一)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十二)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之者。

 

九、參加叛亂組織罪,即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十、散布謠言罪,即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

 

十一、為叛徒宣傳罪,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犯本罪,不論身分,亦不問犯罪地,均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

 

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但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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