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夫婦為人倫之始,而夫婦之身分又肇基於婚姻制度。
亦即有婚姻而後有夫婦之家庭,有家庭而後有父母子女,由是而親族蕃衍,聚為社會。
從來,人類社會組織莫不遵此途徑而發展,且基於不同之風俗信仰而各有其組織之原則與方式。
現代文明社會大都奉行一夫一妻之婚姻原則,並注重父系血統,因以維持男姓宗親之家庭制度。
夫婚姻家庭與社會之關係重要若是,凡有妨害婚姻家庭制度者,即係對於社會基本組織與生活方式之嚴重破壞,刑法分則特於第十七章明定制裁。
其處罰規定大別有二:一為關於婚姻制度下夫妻家庭生活之保護;
一為關於父母子女間家庭生活之保護。
前者注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維持,其所處罰之犯罪有下列各端:一、重婚罪(刑法第二三七條)。
二、詐術締婚罪(二三八條)。
三、和姦罪(二三九條)。
四、和誘有配偶之人罪(二四○條)。
後者注重親屬監護權之維護,其所處之犯罪有下列各端:一、和誘未滿二十歲男女脫離家庭罪(二四○條)。
二、略誘未滿二十歲男女脫離家庭罪(二四一條)。
三、加重略誘罪。
四、和誘未滿十六歲男女罪(準略誘罪)(二四一條)。
此外,尚有兼以夫妻家庭生活及親屬監護權之保護為目的者,其犯罪形態為:一、加重和誘罪(意圖營利或意圖為猥褻或姦淫而和誘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二四○條)。
二、移送被誘人出國罪(二四二條)。
三、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二四三條)。
(韓忠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