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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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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4: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為換刑處分(或稱代替刑)之一種,乃以繳納罰金代替法院確定判決所宣告自由刑之執行。

 

刑罰之執行,原應依照判決所宣告之刑,惟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倘確有執行困難之情形,勉強予以執行,亦非所宜,應有變通辦法;

 

故現行刑法因襲暫行新刑律,設易科罰金之規定。

 

其要件有三:一、須所犯為最重本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最重本刑」指法定刑而未經加減者;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指拘役言。

 

此為前提要件,必所犯為輕罪,始有易科罰金之可能。

 

二、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此要件之立法本旨,唯犯罪情節不重,判處輕刑者,方許易科。

 

三、須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執行自由刑有無困難,由檢察官於執行時認定之。

 

以上為並存要件,缺一不可,故准否易科罰金,係執行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於易科與否,無選擇之權利。

 

刑法規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一元以上,三元以下。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公布施行後,自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其折算標準提高兩倍,而為三元、六元、九元,由審判官就此標準之範圍內,酌定其易科之金額。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原宣告之自由刑視為執行完畢。

 

惟易科罰金僅為執行方法之遷就,並不影響宣告之刑名,故原宣告之刑如為有期徒刑,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仍應以累犯論。

 

(查良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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