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兵者,國之大政,國家之興衰,民族之隆替繫之,如何能使「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徵之能來,來之能用,用之能退,退之能安」為兵役制度最高精神。
考近世兵役制度,創始於德國,而盛行於法、日,世界各國多倣效實施。
我國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公布兵役法,二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迨政府播遷來臺,為配合動員制度之建立,先後七次修正該法。
為發揮兵役制度最高精神,使其順利推行起見,乃制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二十九年公布施行,並經先後六次修正。
本條例凡二十八條,首先揭櫫其適用,以妨害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及各種召集為範圍,按其行為對於軍事上侵害之大小,最重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處一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應受徵集、召集者,於逾入營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為予以自新機會乃規定得減輕其刑,是為本條例之特色,另犯罪主體包括煽惑、唆使、庇護、隱匿、便利、頂替或介紹頂替服役之妨害兵役之犯罪行為。
又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侵害或結夥、公然聚眾持械阻撓反抗兵役之推行者,影響至鉅,最重得處死刑。
另為加重辦理兵役人員之責任,如有便利他人逃避兵役、詐取應徵,應召者之財物或施以凌虐以及貪污瀆職之行為,最重處以死刑,最輕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者,一律宣告褫奪公權。
臺閩地區兵役動員制度,得以建立,本條例是賴焉。
(梁炤)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