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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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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8:0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典權

 

典權,依我國現行民法物權篇之規定,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可知典權之標的限於不動產,典權之內容為使用及收益,與「典押當業管理規則」所指之典當專指動產者,固不相同,與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之屬於擔保物權者,亦大異其趣。

 

故我國傳統之典權,雖或有以物質錢屆期回贖之融資及擔保之性質,但現行法所規定者,則為純粹之用益物權。

 

典權之用益方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並無限制,其與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上為建築或竹木者,以及永佃權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者,均屬有別,且即使當事人間另有用益方式之約定,亦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典權於其存續期間內,高度限制所有權之功能。

 

典權人既可將其典權讓與他人,亦可將其典權之標的轉典或出租,實際上所有權隱而不張。

 

典權之存續,或定期或不定期,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

 

其為定期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而不表示回贖時,典權人取得典物之所有權;

 

其為不定期者,出典人於典權存續期間不為回贖之表示,自出典之日逾三十年,典權人亦取得典物之所有權。

 

惟出典人之回贖權,與買賣契約中之買回權有異,蓋前者係基於所有權之作用,不因典權移轉而影響;

 

而後者,僅買賣雙方之債權關係,非可據以對抗第三人也。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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