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妨害投票罪】 現代民主國家人民行使參政權,多以投票之方式為之,關係重要,不容非法干擾。
刑法分則第六章對妨害政治上投票行為特設處罰規定,旨在保障民權而固國本。
綜其犯罪形態有下列各種:一、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是為妨害投票自由罪(刑法第一四二條)。
二、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是為投票受賄罪(一四三條)。
反之,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是為投票行賄罪(一四四條)。
三、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是為誘惑投票罪(一四五條)。
四、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是為妨害投票正確罪(一四六條)。
五、妨害投票之主要犯罪情節固在對於特定人之行使投票權予以干涉或影響,但並不以此為限,他如不法攫取票紙、毀壞票匭、妨礙辦理投票事務人員執行職務、擾亂投票處所之安寧等,亦足妨害投票,故刑法並設概括規定謂凡妨害或擾亂投票者,應加處罰(一四七條),通稱為妨害投票秩序罪。
六、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大都以無記名式之投票為之,故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亦構成犯罪(一四八條)。
(韓忠謨)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