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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日本農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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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56: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日本農業合作

 

日本於西元一九○○年三月公布「產業組合法」,為最初之合作社法。

 

日俄戰爭以後,日本政府積極在農村推行合作,一九○六年准予兼營信用、販賣、購買及生產等業務,並做為輔助推行農政之組織。

 

奠定日本農業合作社之基本型態。

 

一九一五年全國產業組合有一萬一千五百零九社,普及率達全國百分之九十三。

 

一九三七年中日戰爭爆發,產業組合成為米穀及肥料的統制機構,合作精神全失。

 

一九四三年三月又公布農業團體法,合併既成之農民組織,成立農業會。

 

大戰以後,盟軍總部解散農業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公布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業合作社法,繼承農業會之原址、會員、財產、事業及職員,重新強調合作精神與理念。

 

一九六三年三月農業協同組合計有一萬零八百一十三社,其後基於規模經濟的要求,積極進行合併,至一九七九年三月農業協同組合數成為四千五百二十七社,但包括分支機構在內,則有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九單位,社員數包括正式社員五百六十九萬餘人,贊助社員二百一十七萬人,合計高達七百八十六萬人,職員數達三十萬名,理監事八萬餘人,單就信用業務的存款額而言,高達一千一百億美元。

 

聯合社另按業務分為信用、共濟(保險)、經濟(包括販賣及購買)三種不同系統,各有縣及全國聯合社,並有一直轄之貿易合作公司,專事進出口業務。

 

(孫炳焱)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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