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拘提】 拘提,乃以強制力拘束被告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之強制處分。
拘提限於下列二種情形: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或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經記明筆錄而屆期不到場者亦同。
惟此項因傳喚或告知不到而命拘提者,前者必須傳票經合法之送達,二者均須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方得拘提之。
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
因被告無一定之住居所,傳喚不易,但外來之觀光客,不能概認其為無一定之住居所。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是否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應依其具體事實、客觀情節而認定之。
(三)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均應就客觀事實而認定之,不能專憑法官主觀之臆測。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此乃因被告所犯之罪較重,防其逃亡,故得逕予拘提。
拘提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拘票並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執行拘提時,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被告抗拒拘提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拘獲後,應即解送拘票上所載應送之指定處所。
(褚劍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87 |